案情简介
2008年4月,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拥有的3号房屋租赁给乙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5年,另外还就租金交付、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后因乙经营不善未支付租金,经协商未果后,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未付租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甲乙两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20年期限以内的部分有效,超出20年期限以外的约定无效。合同有效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遂判决乙及时向甲支付未付的租金。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合同的一种类型,其也受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即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若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而不是指多次签订或者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总期限。另外,如果租赁的是临时建筑,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决定的,超过部分也无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房屋租赁是否有期限限制?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拥有的3号房屋租赁给乙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5年,另外还就租金交付、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