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社会保险惠企政策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经济相对萧条,企业相对困难。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经济相对萧条,企业相对困难。疫情下,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全国各地相继颁布了扶持企业的减负政策,法律实务中亦称惠企政策,惠企政策除了涵盖租金减免、融资税收优惠等内容,与劳动人事相关的惠企政策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社会保险、援企稳岗和技能培训。本文重点关注社会保险方面的惠企政策,对于社会保险惠企政策的完善、落实、保障提出相关建议。
一全国主要城市的社会保险惠企政策
从2020年2月初开始,全国诸多省市人社局(厅)相继出台了惠企政策,其中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减负,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各级政府鼓励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故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一定的失业保险费。
如上海人社局在2月3日出台了企业相关的四项减负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上海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广州市也有类似规定,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
深圳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全国大多数省市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周期为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鉴于社保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平均工资密切相关,故每次的调整几乎都是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
新冠病毒疫情下,某些省市将社会缴费基数的调整周期进行了推迟。如上海,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上海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三)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有些省市延长了社会保险缴费期。如上海市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广东也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且明确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上海和广东都允许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如北京,社会保险可延长至2020年3月底缴费。对于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延长至7月底缴费。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针对特殊人群,某些省市规定了社会保险补贴。如为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如北京,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深圳则是对新冠病毒的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二、三部委的社会保险惠企政策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减免通知),对社会保险费的减免和缓缴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和大型企业等的减征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严重困难企业的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对三部委惠企政策的实施建议
如何将三部委减免通知中惠企政策真正尽快落到实处,使所有相关企业在惠企政策下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但同时又能有效监管、避免权力滥用,建议如下:
(一)对惠企政策的适用对象进行适度扩大解释
减免通知对可以享受惠企政策的适用对象规定为“企业”,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将这些企业之外的“类企业”主体均纳入受惠范围,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公平性,同时还能够保证政策在全国各地的统一性,如广东省、上海市以及其他省部分地区已经按此做了扩大解释。
(二)将申请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或优化申请审批制
为加快惠企政策落实,以申报备案制代替申请审批制,将事先审查变更为事后审查和严格追责制度。由企业诚信申报、诚信承诺,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享受;申报前或申报时明确告知事后的监督和追责,包括罚金、纳入征信体系、追究刑事责任等,严格事后追责。
如仍采用申请审批制,现有审批方式要简化、快捷和公开公正:设立疫情临时专项办事机构,各基层社保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或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专事专办的临时机构;明确审批期限,惩罚超期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办理过程和结果以公示方式公布,以保障申报审批流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
(三)开放多元化的监督通道、公开监管流程
设立并公布社会监督热线,通过电话、网络、邮箱等方式,包括有效利用现有的12333和12345平台,拓展更多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专项临时监管机构,出台针对性的专门措施,综合办理监督和查处事宜;建立公示平台,公开监管流程,公示诚信信息,公开不诚信申报企业名单,并将行政、刑事等查处结果公示。
四对各地落实三部委惠企政策的建议
(一)各地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1. 根据人社部的减免通知调整当地社保惠企政策
    这次惠企政策的出台,和其他政策的出台有所不同,其他政策一般都是国家层面先有规定,然后各地再根据国家层面的规定制定适用当地的规定,而这次却是很多各地人社局(厅)的规定在前。故提醒各地人社局(厅),如当地的规定低于三部委的减免通知规定,则应在三部委的规定出台之后,根据三部委的减免通知规定做相应调整,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方面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2. 将减免通知规定尽快落到实处
    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标准,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减免通知第三条规定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没有规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标准,如没有明确的标准,会导致实际严重困难企业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或者并不困难的企业以严重困难企业为名享受了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故建议各地人社部门尽快明确规定“严重困难”标准:如将前两个财务年度的、交工商部门备案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的审计报告等真实有效的数据作为认定困难企业的标准之一;也可适当采用排除条款,如排除列入执行黑名单的企业;也可适当留有兜底条款,以解决特殊问题。
    (二)尽快明确企业获得减免资格流程
    对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应属于落实国家统一的政策性减免措施,建议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无需企业办理申请,可参照上海的做法,按照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人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企业划型工作。划型工作完成后,将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人社局将通过多部门会审确认,必要时,还请企业配合提供划型需要的相关材料。
    参保企业类型划定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政策规定对已划型企业核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减征期限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恢复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月征缴,请参保企业及时了解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三)明确和简化人工审核流程
    尽快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申报程序,就受理时间、批复时间、办结时间等规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减少办事机关或办事人员迟延办理的情况出现;以计算机系统审核为主、人工确认为辅;简化繁冗的审核程序;为便于事后追责,对于企业申报,申报前或申报时,需签署两份材料(电子版):一份是虚假申报法律后果告知书,一份是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多种方式落实和推动
    解决政策落地难问题,关键在于基层;基层如何实施,关键运用网络与线上办理。
    1. 确保企业知晓,多形式地主动告知
    在办理社保的网页系统、APP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建议在醒目位置设立浮动窗口(学习深圳方式)或置顶相关申报程序,便利企业知晓办理相关社保减免缓事务;社保大厅的现场张贴、屏幕滚动、手机短信、电视台等方面宣传;一线社保专员主动联系相关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解读政策。
    2. 设立疫情临时机构
    各区县社保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设立专事专办的临时机构,为政策落实和保障提供具体的线上咨询和执行人手。
    3. 出台操作指南、简化申报流程
    开设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手机移动端办理(学习上海方式),电脑PC端操作往往会比手机移动端操作麻烦很多,建议能在手机移动端办理,以方便办事流程。
    4. 惠企结果以公开方式公布
    惠企结果以公开方式公布,包括企业名称、申报时间、审核完成时间、审核优惠项目,以保障申报审核流程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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