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前 言 可能很多人觉得,“利滚利”听着就不太合法的样子,在日益完善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之下,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利滚利”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前 言
可能很多人觉得,“利滚利”听着就不太合法的样子,在日益完善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之下,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利滚利”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可以分两步看:

后期借款期限届满后:

案例展示: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4844号
被告贾丽于2016年向原告魏云借款10万元,后于2020年11月7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2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了借款本金为12万元的借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涉借条系新的债权凭证,且前期利率为月息1分,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12万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借条中约定月息1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所以,其实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之内,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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