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企业特征和不同岗位需求,结合多元化的企业经营模式,法律法规规定了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各项工时制度在适用方面有何不同,特别是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下,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加班费?本文就相关问题做一具体分析。
一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及相关工时工作制的概念及相关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及适用
1.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标准工时的每周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为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为40小时,两者有冲突,目前应该适用40小时的规定,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时间是不断缩短的。
适用范围:标准工时制适用于作工作岗位作业条件、作业方法、作业能力、作业条件等有标准化要求,同时作业成果有标准量化评价的岗位。
2.不定时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壹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贰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叁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范围: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包括:(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方式
1.标准工时制,协商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假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在标准工时工作制项下,相关制度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相关休假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2.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问题
1.标准工时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具体工作中忙闲不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 陕西省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
原陕西省劳动厅发布了《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202号】,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管辖范围、审批行业及岗位要求、审批办理规范等做了进一步规范。
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用人单位已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门卫、宿管员、运输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陕西省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做了相关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项下部分岗位相关待遇问题做了突破性规定。
相关案例丨王建军与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陕01民终15174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王建军入职银信公司,从事技术服务工程师工作,银信公司与王建军在职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经查,银信公司、王建军均认可王建军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维修工作了就上班。银信公司主张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虽银信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银信公司已按照行业管理对王建军所在的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银信公司仅需支付王建军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王建军提供的《客户服务工单》显示,王建军法定休节假日加班天数共计18天,银信公司依法应向王建军支付加班工资6701.81元(2699.34元/21.75天×18天×300%),因王建军坚持裁决结果,故银信公司应向王建军支付加班工资5110.0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建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294.06元。二、原告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建军2020年2月工资724.14元。三、原告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建军加班工资5110.06元。
二审法院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三 企业实务操作建议
笔者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及企业所在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审批制度,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结合岗位特点和职责与劳动者沟通协调适用适宜的工时制度,就工作时间、休息权的保障及延时情形的费用支付等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公平合理;
第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同时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作者:刘智萍 何慧杰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当前企业特征和不同岗位需求,结合多元化的企业经营模式,法律法规规定了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