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人如何履行接管职责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受经济下行加之疫情影响,带来了严峻的社会经济挑战,旅游、餐饮、地产等行业受到严重打击,许多企业面临生存困境,各地破产案件数量激增。

导语:
受经济下行加之疫情影响,带来了严峻的社会经济挑战,旅游、餐饮、地产等行业受到严重打击,许多企业面临生存困境,各地破产案件数量激增。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对管理人高效推进破产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 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破产程序中的接管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为下一步财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整个破产程序高效推进创造前提条件。
一、接管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可见,破产程序中的接管,是指为实现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与事务的全面控制,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其他文书等所有资料移交至管理人处,并由管理人保管、使用。接管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职责。依法、全面接管才能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情况,保证破产程序高效顺利推进,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的破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中介机构不像政府部门、法院一样拥有相应的职权。许多债务人企业错误地认为破产程序可能会损害其自身利益,并且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缺乏认可和信任,便以消极、对立的态度对待破产程序,拒不配合甚至故意阻碍管理人进行接管工作,给管理人履行职责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
二、如何安全、高效接管
(一)债务人印章、证照、文书等资料的接管
印章、证照等重要资料存放在管理人办公室,并存放在保险柜中,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建章立制严格控制印章、证照的使用。其他文书资料则可以分类整理,数量少的可存放于管理人办公室,由管理人专人保管。对于有些经营期限较长的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文书等资料数量特别多的情形,此时可由管理人现场清点完后封存,继续由债务人保管,做好笔录。
(二)资产的接管
1、不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等,这类资产通常也是债务人最有价值的资产,因此这部分的接管工作尤为重要。管理人接管时要与接管的证照进行一一对比,如有疑问需要去登记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债务人工作人员陪同现场查看,以快速熟悉并掌握真实情况。对于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者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管理人应及时依法确权或登记。
2、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提前制作盘点表,管理人依据盘点表进行实物清点,此项工作往往会消耗巨大的人力、时间等成本,因此尽可能与债务人做好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数量多、体积大等不便于移动的动产,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安保人员进行看管,稳妥与效率相结合,待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财产变价方案后将财产变价。



  1. 车辆
    管理人接管车辆等交通设备时应将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票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一并接管,如有需要管理人可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档案,与实物进行核对。
    4、 货币资金
    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等,能转入的应及时转入开立的管理人账户。除涵盖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社保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以及外部存款、对外投资合同、协议、货币、实物、技术等出资情况和股权证书等相关投资证明资料。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对外投资股权及时办理冻结,防止转让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5、应收账款
    对于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应积极主动催收,加大诉讼追讨力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6、特殊物品
    对于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宜保管的等物品,不及时变价会使得债务人资产贬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将此类财产变价。
    因此管理人在接收到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后,一定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避免破产财产遭受损失。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关于管理人怠于行使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该类案例对管理人的履职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管理人与债务人的顺利交接固然重要,但交接后的管理更是管理人不可忽视的职责所在。
    三、债务人不配合接管如何应对
    配合管理人接管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存在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情形。在未成功接管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法全面查清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无法审查债权、无法对债务人实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偏颇清偿行为,将严重阻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面对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问题,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债务人财产价值的不当减损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管理人要做好充分解释说明工作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相关资料,因此,当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有所抵触时,管理人应当首先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加深债务人对破产法、破产程序及管理人工作内容的认识,解释破产程序对于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意义,即当企业仍具有继续经营的价值情况下,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盘活资产、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债务重组,使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当企业不具备重整价值时,亦可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地清偿债务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依法退出市场。同时,管理人还应当告知债务人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一定威慑作用。
    (二)管理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要求其向公司返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裁判文书,关于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中,大部分支持了破产管理人的诉请,可见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申请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4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据此规定,当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并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申请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八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若债务人拒不配合接管,并实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正如王欣新教授所说:“这是管理人就任后的首要工作,目的是在债务人因破产程序启动已经丧失对其财产与事务管理、决定权的情况下,立即实现对债务人财产与事务的全面控制与保全,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情况发生,为下一步破产财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前提条件。”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只是破产程序推进的开始,交接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在于管理。交接工作完成后,管理人需要对所接收到的大量资料进行梳理,就接管事宜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管理人如何全面、高效接管,并如何管理到位、管理出效益,是对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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