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嘉君。本周三我又和大家如约见面啦~
自“小嘉说案”改版后,最近两期分享的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典型案例。今天咱们来说点别的——村委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究竟该如何启动呢?
话不多说,这就进入今天的“小嘉说案”~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启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最近小嘉君被领导派到某镇政府指导各村村委会的日常工作,经常收到来信,要求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对某村委会成员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小嘉我翻看法条,发现虽然这一条规定了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但究竟是以上行政机关直接依职权启动,还是要经过村民自治程序才能启动,并未明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嘉君进行了深入学习,发现了一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的案例能帮我答疑解惑。
在这里,小嘉君温馨提示各位朋友:虽然该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起的诉讼,但小嘉君最终的落脚点并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哦。且听我娓娓道来~
二、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9月1日,褚某向某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乡政府公开其所在村第八届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乡政府受理后书面答复告知褚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活动和集体财务往来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由于乡政府在褚某所在村委会任职期间未曾收到上述相关决定,因此未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故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褚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褚某的诉讼请求,褚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三、那法院是如何考虑呢
小嘉君先把结果告诉大家——行政机关最终胜诉。
市二中院认为,乡政府经过审查,发现其在褚某所在村村委会第八届任职期间并未收到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启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决定,因此未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故褚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乡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
四、拓展学习
小嘉君注意到: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并未提及,但最终两审法院之所以认定乡政府确实没有主动提起村委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是因为乡政府向两审法院提交过民政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该意见中“四、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一)项明确指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活动和集体财务往来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那么,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否需要经村民自治程序启动呢?
小嘉我又仔细看了下,民发〔2012〕162号确实未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结合《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和民发〔2012〕162号“四、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一)项明确指出的“当年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应当在选举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难看出,比起相对自由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必选动作”。因此,再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起码在北京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启动并组织实施村委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小嘉君为您总结
看完这个案例,并进行检索学习后,小嘉君再也不怕处理各种要求进行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信函啦~
最后给大家送上重点总结一份:
- 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无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其决定权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手中,且不是必须进行;
- 村委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启动,且必须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完成,并向村民公告审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