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再响警钟。2023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一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截至6月22日上午8时,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行业企业及燃气用户应深刻汲取燃气安全事故经验教训,合法合规生产,筑牢安全防线。
01、安全隐患常抓不懈
事故警示警钟长鸣:
● 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
2021年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
事故发生原因是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腐蚀导致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辽宁沈阳10·21燃气爆炸事故
2021年10月21日,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一家烧烤店发生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最终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
● 河北邯郸10·18天然气泄漏事故
2021年10月18日10时许,邯郸某燃气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在郝庄巷40号院管道井内进行阀门更换作业时,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3人窒息。
燃气安全隐患:燃气安全隐患指在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通过对以往燃气安全事故的分析,燃气安全隐患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设备设施隐患
如:设备老化损坏缺乏维护、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燃气器具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管线锈蚀、设备超期使用、设备设计缺陷、制造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
2. 作业操作隐患
如:操作不规范、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操作规程不完善、私接私改燃气管线及设施、线路分布散乱、软管穿墙、气源混用等。
- 气体泄漏隐患
如:危险化学品泄漏、有毒气体泄漏、卫生条件差、消防设施不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可能导致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相关隐患。
4. 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
如:燃气工程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安全制度不完善、未进行定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燃气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从业人员缺少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培训、违法违规配送供气等。 - 价格违规(间接隐患)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未按政府指导定价擅自违法抬高气价、随意停气等行为导致城镇燃气用户疏于燃气安全管理、疏于对燃气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修、更换以致存在间接燃气安全隐患。
燃气安全合规:合法合规是治理燃气安全隐患的重要抓手,从合规主体角度划分,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合规
依法合规经营,包括检查合规(依法检查、安全检查、文明检查、针对检查)、手续齐全、整改及时、价格合法、停气有据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用气气源、推进燃气安全技术创新、对用户用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等。 - 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合规
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合规、检修合规、设备合规,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环境中安装使用燃气设施设备、落实燃气设施设备日常检修保养工作,隐患排查整治定期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 城镇燃气设备安全合规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经营手续与产品生产资质、符合相应强制性认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设备设计缺陷、制造质量问题,为城镇燃气用户正确、合理使用燃气设备提供指导、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安全维护、积极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02、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燃气安全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依法履职、严格责任、顾全大局,方可形成燃气安全监管合力,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及燃气行业生产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制定和实施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对燃气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 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 监督和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
● 制定和实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对燃气事故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对燃气隐患进行排查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监督和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
● 对燃气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 监测和检查燃气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监督和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机关
●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 协助燃气企业开展燃气隐患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整改燃气隐患;
● 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 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打击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存在燃气安全隐患。
● 罚款处罚:如果发现燃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燃气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抽检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燃气设施、管道、设备等进行抽检抽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避免燃气安全隐患的发生。
● 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器具,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03、燃气安全合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1.0.1 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2.2.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质灾害、运行事故或外力损害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合于使用评估。
2.2.5 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2.2.8 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与所使用的燃气类别特性和供气压力相适应,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使用场所应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2.3.5 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泄漏燃气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
5.3.2 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应与该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一致。
6.1.1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燃气安全天大事,燃气行业合规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的保障紧密相关,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应全面遵守燃气合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积极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各个行政监管部门更应当严格监督,防微杜渐,共同坚守燃气行业安全合规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