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个问题,表面简单实际复杂。
无疑,公司的销售展示行为的性质为广告,声称有某某产品销售,但我们却从未向他们销售过这样的产品。想扩大义务销售员队伍吧,又发现会对自己的销售市场造成竞争性影响。
任何公司为销售目的而在相关区域设置代理商,无论是否独家代理,仅产生制造商与代理商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独家代理也不能因第三方的销售行为向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毕竟市场是自由的。例如,宝洁公司许可A公司在江苏独家销售洗发水,A公司发现B公司也在销售产品,A公司也不能禁止B公司的合法销售权,如若能证明是宝洁公司许可B在销售则宝洁公司依销售代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仅以此作为对A公司的法律救济。
但是,如若该公司销售的我公司为带有专利的产品,则根据法律规定其未经授权而销售的行为系侵犯专利权行为;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只要产品为真且产品未低于成本价销售,亦是合法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属于垄断行为,依法无效且应受行政处罚——因此,制造商单方设定的垄断价格不受法律保护。
同样仍旧是“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证明该公司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是“但是”,如若该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为处理积压产品、季节性降价或正在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则该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说了,他说销售某某产品,那某某两字可是我们的注册商标,这回至少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了吧。
根据法律规定,正常销售产品已当然获得了产品在销售时对商标的引用。如前所述,宝洁公司生产洗发水,其代理商、超市甚至小杂货店都可以对注册商标进行标示,以推广和扩大销售,具有合理使用目的,而不是传达经营者本身的商号、商标或经营风格,不会存在购买者对于商品来源认知的混淆,也不存在商标利益的损害。
201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重庆瑞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购物中心使用“PRADA”商标一案裁判要旨指出:“为向公众说明自己商品的来源,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
这种使用没有超出经销商使用商标的合理限度,其行为未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立邦公司与展进公司淘宝网店商标侵权纠纷、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诉上海锦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均不支持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诉讼主张。
让我们继续“但是”一下,如若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的完全不是我公司产品,则其因销售假冒产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这么说,对方就一点责任没有了吗?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为商业目的使用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对方使用了明确属于我公司的照片、视频、说明书等等作品,从这一方面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才是正确的方式。
有时,法律的结果并不一定让所有人满意,至少能让人觉得法律绝对是件啰嗦事。一个行为,往往因为法律体系的巨大和深入,会导出到不同结果,产生不同角度理解下的纠纷。但无论如何,不能不遵守规则,也许只有律师更能感受到法律条文的魅力所在,和灵活运用法律条文的自豪成就。
无代理权销售产品侵权?
作者:吴安来源:昶兴律师

说到这个问题,表面简单实际复杂。 无疑,公司的销售展示行为的性质为广告,声称有某某产品销售,但我们却从未向他们销售过这样的产品。想扩大义务销售员队伍吧,又发现会对自己的销售市场造成竞争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