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有没有注意到银行给你进行过风险提示,如果投资受到损失时,能不能去法院主张赔偿呢?这就涉及金融产品的销售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新规出台 到底说了什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就专门用一章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
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九民纪要》统一明确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的概念:
72.【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的“适当性义务”,核心就是提供金融产品的机构,须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要履行这个义务,就要求卖方机构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判断,并且对他们提供的产品做到充分的说明,使金融消费者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并能够作为一个理性人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判断。
通常,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判断会由一些问卷来进行:



通过这些问题,卖方可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一个分类,并与产品进行匹配,具体可以参考下图:
如果金融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自己的风险等级不匹配,则会在购买页面得到这样的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只有经历上述这一系列的操作,才可以说卖方机构尽到了自己的“适当性义务”。
因此,金融消费者们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务必注意是否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如果没有,当投资受到损失时,就可以去法院主张赔偿了。
并且,《九民纪要》还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赔偿数额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还特别对卖方行为构成欺诈时,消费者可以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卖方机构“构成欺诈”时,才可以预期收益率作为赔偿的数额进行主张,如果仅仅是卖方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则赔偿数额中的利息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除此之外,《九民纪要》就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免责事由等问题也都作出了说明。
以案说法,到底如何用?
我们也通过如下的案例,来让大家看看究竟如何在卖方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号】(2017)苏01民终10111号
李信德在工行新办理了一张卡并使用该卡进行基金交易。2015年在银行营业场所处利用支行提供的设备购买了两只基金,认购金额各为10万元。2017年两份基金合计损失本金84769.33元。李信德随即以工行新街口支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李信德的风险等级评级为平衡型,案涉基金的风险等级与李信德的风险等级不匹配,被告称该基金为李信德自主购买,但认为其购买案涉基金时系由理财经理帮助进行操作完成,李信德向理财经理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交易密码,李信德从来没有看过自动打印机上显示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支行提供当时的监控。被告称案涉交易发生在2015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监控图像无法永久保存,目前已超过法定保管期限。
法院判决
关于工行新街口支行在销售案涉基金产品时是否违法适当性义务的问题。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主要应从适当推介和风险揭示两方面进行考量。
其中适当推介系指金融机构应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及产品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投资者,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对投资者及产品分别进行风险评级,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介风险不匹配的产品;若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的,需履行特定风险揭示义务。
而风险揭示系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根据产品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内容。
本案中,工行新街口支行对李信德的风险等级评级为平衡型,而案涉基金均为高风险,即该两支基金与李信德的风险等级类型均不匹配。
新街口支行亦确认李信德的风险等级与案涉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认为是李信德自主选择购买案涉基金,且工行新街口支行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由于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作为金融交易中的双方从专业知识及掌握信息等方面均存在着巨大的不对称性,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投资者一方,应强化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即参酌运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就其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先行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中,工行新街口支行未能就其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完成举证责任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李信德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李信德作出特别说明。
并且工行新街口支行也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李信德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存顾问服务的记录。因此,本院认定工行新街口支行在李信德购买案涉基金过程中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李信德实际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此过错与李信德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工行新街口支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买金融产品的三大建议
通过上述解读与案例,大家是否对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有了一定的了解呢?我们也建议大家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金融产品时,注意金融机构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在购买金融产品之前,我们应当注意卖方机构是否对自身的风险等级进行了评估,是否对你要购买的产品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当购买的产品与我们的风险等级不相匹配时是否作出了风险警示。
2.谨慎购买与自己风险等级不相匹配的产品,如果想要购入的金融产品风险大于自己的风险等级,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判断提供该产品的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推介的行为,是否是金融机构擅自操作产生的购买。
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九民纪要》中强调,针对金融消费市场,始终坚持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投资始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为,在入市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到自己可能会遭受的损失,谨慎投资,才是避免损失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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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芳芳 秦扬来源:FO埃孚欧视野

你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有没有注意到银行给你进行过风险提示,如果投资受到损失时,能不能去法院主张赔偿呢?这就涉及金融产品的销售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