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岳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常见问题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优秀的案例,不仅能为办案工作提供良好的参考和学习依据,更能开阔视野、拓展思路。8月21日下午,《桦说》第十三回,孙岳律师结合亲办案例,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题的分享会。

优秀的案例,不仅能为办案工作提供良好的参考和学习依据,更能开阔视野、拓展思路。8月21日下午,《桦说》第十三回,孙岳律师结合亲办案例,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题的分享会。
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与其未来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在桦天律所大会议室,孙岳律师通过一个亲办案例,从背景、案由、管辖、预估、鉴定等十个方面,详细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完整地展现出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解决方案。
为达到更好地讲解效果,使大家能够更直观地理清案件中各方关系和办案要点,孙律师以图形为辅助,制作了简洁、形象的课件对案例进行讲解。
结合本案,孙岳律师在讲解最后为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他表示,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有两个关系一定要注意,一个是与法官的关系,要跟办案法官保持良好、有效地沟通,不给法官添麻烦;另一个是与对手的关系,面对对方律师,一定要多思多想,很多时候,多走一步也许就能胜出。
分享会结束之后,孙岳律师特意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常见问题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常见问题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三类:1、确认主体范围;2、明确赔偿责任;3、确定赔偿数额。
一 主体范围
(一)赔偿权利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直接受害人原则上是权利人,但是如果受害人死亡,则主体资格消灭。
2、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而受到损害的人。比如被扶养人、近亲属等。
(二)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 承担自己侵权行为的义务人,比如直接侵权人。
2、 代替他人承担责任的义务人,比如未成年侵权人的监护人。
3、 动物侵权中的饲养人、管理人。
4、 物件侵权中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 明确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归责原则、二是免责事由。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的关系可以描述为: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赔偿责任。
(一)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仅是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而言的,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其具有过错为条件。换言之,只有致害人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要注意,致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如无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常见的情形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等。
2、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另一个类型,但不同的是致害人的过错无需受害人举证证明,而应当有致害人举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将推定其具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情形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推定动物园有过错;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等。
3、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致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受害人无需证明致害人的过错;而致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毫无意义,只能证明案情中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
常见的情形有: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4、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酌情、适当分担损害。除了双方均无过错以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受害人需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与致害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不属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常见的情形有:自认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等。
(二)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大致分为五类:
1、 受害人故意或过错相抵。
2、 第三人过错。
3、 不可抗力。
4、 紧急避险。
5、 正当防卫。
具体详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三十一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一个例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 确定赔偿数额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1、受害人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因受害人伤致残导致的生活必要费用的增加;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 鉴定
1、 鉴定的项目一般包括: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俗称三期)。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二次手术费鉴定、后续康复费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等项目。
2、 鉴定时机应选择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一般情况下为受伤之后的3-6个月,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可以达到一年以上甚至更长。
3、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构成多处伤残的,应当依据各地的规定合并计算。北京地区是由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赔偿指数。
4、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以下三等:
a)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护理年限一般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三) 赔偿标椎
1、 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权利人的户口性质的不同,分别对应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
2、 上述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中上一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的标准。
5、 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6、 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 2020年4月1日后的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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