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TALKS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近年来,网课因其灵活性、可及性和资源丰富性,成为人们接受教育、学习技能的便捷途径。但也有一些人在享受着网课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未经授权将课程内容复制出售,对内容创作者和合法用户带去了负面影响,最终面临法律制裁和侵权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系纸艺手工创作者,从事立体纸艺教程工作,在钉钉平台上推出纸艺培训课程,并通过直播对客户进行授课。
手工爱好者张某在支付了1000余元课时费后,加入钉钉群参与课程学习。学习期间,张某未经许可,私自将课程另行录屏存档,并在小红书平台上发布宣传笔记,将课程以100元的价格低价倒卖。买家购课后,张某即向买家分享网盘链接及提取码,买家打开链接使用提取码后,通过网盘可以在线观看或下载课程至本地终端设备。
李某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对案涉课程享有的著作权,造成课程销量锐减,使自己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因维权支出的费用。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基础包括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选择权在著作权权利人。本案中,李某明确主张按照其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故虽然张某自认其以100元的单价转售,违法所得不超过3000元,但不能以此对抗李某的权利主张。新区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内容、首次发表时间、独创性高度、侵权行为形式、主观状态、严重性、持续时间等因素,尤其是该课程销售单价1300元及张某的转售份数,对李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张某向李某赔偿包含维权合理开支的经济损失共25000元。

典型意义
数字文化产业是支撑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网络教学以其丰富的内容储备、定制化的教学需求、较低的传播成本等优势,逐渐成为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网络教学课程因其数字化、易传播的特点,也更容易受到权利侵害:近年来,各大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中在线课程倒卖现象泛滥,个别教学领域俨然已经形成一条“违法盗录—后台加工—低价兜售”的灰色产业链,甚至有盗版教学网站形成了盈利合作机制,建立了庞大的盗版教程视频库,使得权利人取证及维权的难度不断加大。

本案被告系手工艺爱好者,其购买原告提供的手工艺教学视频进行学习后,出于降低学习成本和“创收”的目的,希望能够通过另行出售课程文件“均摊”学习支出,却忽视了倒卖行为的侵权本质。新区法院基于对数据要素参与方合法权益严格保护的原则立场,在查明侵权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既有证据准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情况,借助司法裁判的方式严厉打击黑灰产、数据黑市交易、非法数据产业,维护数据权利人著作权利及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诚信竞争秩序,以此引导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进而吸引更多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进一步繁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文字:夏文浩、孙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