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访问国外一些网站,如推特、脸书、谷歌等,国内网民常常需要通过外国公司提供的VPN服务(“虚拟专用网络”,俗称翻墙)来绕过防火墙的限制。然而,近期工信部发布的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互联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明确需要加强对VPN这一灰色地带的监管。基于近期发布的法律规定及行政规章,本文拟对VPN使用不当的危害进行一定梳理,期待对读者安全使用VPN服务提供一些帮助。
一、关于使用VPN服务的相关规定
VPN服务的存在早已经不是秘密,根据市场研究机构Global WebIndex的调查研究估测,中国的VPN用户可能多达9000万,然而这一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服务项目,并非完全不为官方所知,1999年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其实已经将VPN服务的供应商纳入管理范围。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所谓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VPN服务即属于商用密码管理的范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VPN使用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
大多数网民使用VPN的目的,可能多是刷刷脸书、推特,看看川普讲段子,给偶像图文点个赞,属于自娱自乐的目的,然而,这些活动是否完全没有违反法律的风险呢?也不尽然。初步分析看来,使用VPN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可能包括如下几类:
1. 民事侵权风险
鉴于目前网民通过VPN服务访问境外网站所进行的行为较为单一,主要是浏览视频及网页文字、图片,发表评论等等,可能面临的民事侵权风险包括著作权及肖像权侵权等。
许多网友在浏览网页图片或者视频时,习惯通过电脑/手机截图的方式进行保存,再转发至国内的社交网络平台上,也有一部分网友将视频上的网站标识码或者原始上传人的个人信息抹去/马赛克处理后,将视频转发/上传至国内的视频网站,实际上,这已经侵犯了图片/文字/视频原始作者的著作权。更有甚者,会将这些截图打印或者装订、视频打包、文字翻译后进行出售,赚取商业利益,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益,还对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害。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依据该公约所约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因此,虽然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外国国籍,依然受到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图片或者视频中常常包括人的肖像,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也隐含了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2. 行政处罚风险
如果网民通过VPN访问外国网站后,将外国网站上的相关不实或者违反国内法律规定的信息复制或者翻译后发布在国内网络平台上,扰乱公共秩序的,则有可能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法》,包括第二十五条关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以及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所谓不实信息或者违反国内法律规定的信息,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相关的界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行政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 刑事犯罪风险
如果传播从外国网站上获得的不实信息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有可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最有可能触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系列罪名,也构成对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延伸。
如果利用VPN产品提供的便利,帮助、教唆他人访问色情网站的,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综合以上分析,其实不难发现,除了使用VPN产品行为本身有可能受到愈加严厉的法律监管或者约束之外,在使用VPN访问国外网站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仅是个人浏览、欣赏,不作商业盈利目的,考虑到跨国、跨区域诉讼的难度,目前受到追责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能在使用VPN产品的过程中,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并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也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VPN都不懂,翻墙的时候只能蓝瘦香菇
作者:恒都法律研究院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为了访问国外一些网站,如推特、脸书、谷歌等,国内网民常常需要通过外国公司提供的VPN服务(“虚拟专用网络”,俗称翻墙)来绕过防火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