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11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通报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研究室主任刘念虎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11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通报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研究室主任刘念虎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定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黄河案件580件,其中刑事案件234件,民事案件322件,行政案件15件,公益诉讼案件9件。
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一是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山东黄河河务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细化预防和化解涉黄河纠纷案件的具体措施。沿黄三级法院与黄河河务部门定期开展工作会商,预防和化解涉黄河矛盾纠纷120余个。二是建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沿黄9市法院设立20处黄河巡回审判庭,审理27件涉黄河案件,实现黄河流域巡回审判全覆盖、司法保护黄河零距离,有效发挥巡回审判就地解决争议的功能,成为教育沿黄群众保护黄河的生动课堂。济南法院黄河巡回审判庭审理的损害黄河水文设施一案,经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联动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全网阅读量7600万人(次)。三是建立司法修复机制。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案件362件,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黄河河务部门建立16处司法修复基地,积极适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二、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一是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审结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案件119件,涉及被告人数238人,其中167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教育、引导作用。二是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注重与黄河河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加强对戴村坝、贝壳堤岛、古村落等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遗迹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对涉及自然遗迹保护区内承包合同依法认定无效,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导致自然遗迹受到损害,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三是服务保障滩区迁建。积极运用审前和解机制,化解32件搬迁纠纷,9146户居民搬出滩区,陆续搬入新居,改善了滩区居民生活。2020年初,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账户上的黄河滩区迁建安置房专项改造资金被冻结,项目陷入停工。菏泽法院从大局出发,柔性司法、温情执行,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除了对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使得迁建项目得以正常建设,保障了黄河滩区迁建工程的顺利开展。四是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妥善审理9件涉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导企业主动担负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标准,采取停止生产相关产品、上马环保设施、提升环保工艺等方式,倒逼高耗能、高排放产能有序退出,推动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服务保障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
一是助力湿地生态修复。为推进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退耕还湿、退养还湿、退油还湿专项行动,审结相关民事案件310件,涉及土地20万余亩,关停油井648处,退耕、退养增加湿地面积7.3万亩,维护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平衡。二是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黄河三角洲每年有超过600万只鸟类在此迁徙、越冬、繁殖,“护好大河之洲,安稳候鸟之家”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审结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等案件28件,化解动物保护纠纷82件。某汽车试验场项目影响鸟类迁徙纠纷,东营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共治,与规划部门、观鸟协会反复协商,最终改变规划,还鸟类自由栖息。如今的黄河三角洲已成为“鸟类国际机场”,种类已由初期的187种,增加到现在的371种。今年10月中旬到目前,迁徙候鸟已超20万只,大量濒危动物如约而至,东方白鹳已达2000多只,成为名副其实的“东方白鹳之乡”,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提升。三是推进油田油泥砂污染治理。前些年,黄河三角洲油泥砂污染环境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促使油田建设成国内首座油泥砂焚烧炉、23个油泥砂暂存池,结束了黄河三角洲2万多口油井、300多个油气站遗留的污染环境问题,推动实现油不落地、气不上天、水不入海。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等五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张某将剧毒物质呋喃丹出售给褚某等人,褚某等人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山林投放,并将被毒杀的大雁、野鸭等动物出售给张某,张某共收购褚某等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约1418只。2020年1月,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查获大量野生动物。经鉴定,被查扣的动物均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就本案提起的公益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各被告人除支付相应的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鉴定评估费等,还要以劳务代偿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服务期限均为三年。人民法院遂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张某等人通过劳务代偿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导向,旗帜鲜明地保护黄河三角洲的生物多样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农场与某居委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场与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将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发包给某农场,约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基础上经营。2018年5月,天桥黄河河务局向某农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棚及砖混结构管理房的行为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决定对某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5日内排除阻碍,清除河道内违法建筑。某农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令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返还租金90万元、赔偿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禁止性行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属无效。判决某农场3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返还某农场承包费80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安全密切关系着沿岸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必须严格规范沿黄河的各类开发建设行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违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规定,妨害行洪安全,严重影响了黄河防洪防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判令某农场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退还承包费,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为民事主体依法开发利用黄河沿岸土地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又为黄河河道治理、黄河安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张某等恶势力团伙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张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得到位于黄河岸堤的山体石料厂的经营权,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他人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2014年至2018年,张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炮、挖掘机,非法开采作为黄河天然河堤的山体山石,并向外销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和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非法开采山石共计114万余吨,价值2857万余元。经山东黄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认定,该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危害到黄河防洪安全。
【裁判结果】
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超出复垦的范围和层高,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李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8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岸堤山体是黄河防洪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张某等人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黄河岸堤山体进行非法开采,严重危害黄河防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该案的审判使危害黄河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严厉制裁,对恶势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对保护黄河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段某、闫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段某、闫某在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内非法电鱼22.5公斤。2021年5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4400元,用于修复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微山岛附近水域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段某、闫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段某、闫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段某、闫某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4400元,用于修复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微山岛附近水域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保护好南四湖的生态环境,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被告人对电鱼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促进了南四湖生物多样性和南四湖整体生态环境保护。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在微山湖畔现场开庭,对湖区渔民起到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有效打击了在南四湖进行的非法电鱼等捕捞行为。
案例五:张某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张某、李某商议,雇佣刘某、李某、董某、梁某先后从某化工厂拉出硫酸氢钠共计239吨,倾倒在位于黄河三角洲的广利港盐场南侧的水沟中。张某按照约定向孙某支付好处费4000元。2018年5月13日,董某、梁某从某公司拉出硫酸氢钠18.9吨,在孙某的指引下倾倒在广利港刘家盐场南侧的水沟中。经鉴定,该案倾倒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有毒物质,致使当地土壤、水源遭受严重污染,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76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10万余元,偷排废液生态损害费用6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七人违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共同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倾倒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广利港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主要港口,也是加强黄河流域陆海联动开放,加强全省交通互联战略的重要枢纽。七名被告人造成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壤、水源严重污染,应依法从严处理。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由被告人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对于加强黄河三角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具有示范效应。
案例六:某养殖公司诉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因张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经营,鄄城县黄河河务局向张某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某收到该通知后,继续在原地从事养殖活动,并成立了某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2月20日,鄄城县黄河河务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所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排除妨碍,恢复河道原貌。后将该案移交鄄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2020年4月,鄄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分别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某养殖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裁判结果】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厂房位于黄河主河道和大堤之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系禁止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鄄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该公司未按催告书的要求自行拆除建筑物,鄄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拆除公告,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厂房或建筑物,应报请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但该养殖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鄄城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本案中,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河道滩区私自建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给黄河生态及行洪造成隐患,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本案的审结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的肯定,也是对黄河行洪安全及黄河生态安全的充分保障。
案例七:某矿业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淄博某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等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名下登记有钢铁产能指标,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其名下钢铁产能指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查封了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名下所有钢铁产能指标。
【执行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与省工信厅、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推动本案执行程序。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下,申请执行人某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某铁矿、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查封的200万吨钢铁产能指标进行置换执行,将被执行人的低效率、高耗能的产能指标,依法置换给高效率、低耗能的钢铁企业,从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法院对钢铁产能指标进行执行,是一种新型财产执行方式。通过探索对钢铁产能指标强制执行,推动了该类财产的置换程序,将钢铁产能指标由低效率、高耗能企业转移到高效率、低能耗的企业,以实现钢铁产能指标配置利用率的最大化,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政策,促进了黄河流域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尹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尹某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麻雀、戴胜、山斑鸠、珠颈斑鸠共计90只。经鉴定,尹某某非法猎捕行为造成35只麻雀死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500元,造成1只戴胜死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0元,以上合计造成损失11000元。2019年8月,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参加巡护拆鸟网、巡查盗伐滥伐行为、林业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通过以上工作替代交纳生态损失费用。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码头镇政府对尹某履行内容进行监管。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劳动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生物多样性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方面,案涉麻雀、戴胜、山斑鸠、珠颈斑鸠等野生动物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也是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代表性物种,尹某的非法捕猎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以参加义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式替代缴纳生态损失费用,在惩罚和教育的同时,也起到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宣传、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的作用。
案例九:高青县黄河河务局与郑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2010年开始租赁经营高青县黄河河务局的淤背区土地75亩。双方约定承包费为每年每亩400元,2018年、2019年的承包费共计6万元,该款经多次催要,至诉讼时郑某仍未支付。高青县黄河河务局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请求判令郑某某清理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附属物,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在高青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郑某将涉案土地返还高青县黄河河务局;郑某支付租赁费5万元,放弃在涉案土地种植杨树的所有权,杨树所有权均归河务局所有,用于折抵租赁费35000元;剩余租赁费15000元分期支付,分三次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整体工程,需要因地制宜,统一开发保护。该案充分贯彻《民法典》“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一绿色规则,避免生态资源浪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长廊建设和保护发展,依法保障了黄河沿岸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调解积极促进案结事了,为涉黄河流域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思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十:黄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9年上半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并购买抽砂设备,雇佣他人通过抽水淤砂的方式,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抽取河砂。两个沉砂池合计体积为21231.8立方米。黄某构筑的砂场高于地面高程2-3米,形成了阻水障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检察机关以黄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为由,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判令黄某在黄河河务部门的监督下清除其所建砂场,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清除不合格,由河务部门强制清除,黄某承担清除费用39600元。
【典型意义】
黄河(山东段)河势不稳,非法采砂行为影响河床沉积、河岸稳固、水栖生态、流域附着设施效能,危及河道、航道、水利设施等附着设施安全、破坏江河流域自然生态环境。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判令被告人恢复河道原貌,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黄河河道行洪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