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修改问题解答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新商标法修改问题解答》旨在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商标法》于2014年5月 1日实施后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后果。

本《新商标法修改问题解答》旨在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商标法》于2014年5月 1日实施后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后果。我们对新商标法中改动较多的商标申请制度、商标异议制度、商标专用权保护、驰名商标以及其他重要内容以问答方式做了简要描述与解答。本《新商标法修改问题解答》不构成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果您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全篇共有五部分28个问题。
目录
一、商标申请
二、异议制度
三、商标专用权保护
四、驰名商标
五、其他
新商标法Q&A
一、商标申请



  1. 声音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么?哪些声音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声音商标如何提交样本?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常见的可注册的声音商标有公众非常熟悉的背景音乐、企业歌曲主要旋律等。声音商标可以选择提交电子样本,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包括音符、乐器、节拍等)。

  2. 是否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局如何收费?
    《新商标法》规定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一标多类”。
    商标局收费标准不变,仍是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注册费为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

  3. “一标多类”的利与弊?
    利:文件简单、程序方便。
    弊:在商标部分驳回时申请人需要另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分割申请,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公告;对未审定部分则进行复审程序。
    在异议等程序中如果裁定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但此时并不能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分割申请,因此申请人需要等到不予注册复审等程序全部结束后审定部分才能公告,大大延迟了已经审定通过的商品被核准注册的时间。
    一标多类申请有利有弊,是否选择一标多类申请、以及一标选择申请几个类别需要慎重考量。
    4.《新商标法》下成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多长时间?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补正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对于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此,《新商标法》施行后,成功申请注册一个商标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

  4. 申请商标是否一定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有何好处?
    国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能够代为准备商标申请要求的各种文件,对于商标申请中的程序及内容方面问题,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根据《新商标法》,对于依法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代理机构将会明确告知提示申请人。
    此外,委托代理机构通常能够确保商标局的通知及时收取、转送给商标申请人,避免商标申请人因地址变更而无法顺利接收商标局文件。

  5. 什么样的商标会被认定为是带有欺骗性的?
    欺骗性标志,即仅因虚构事实而具有欺骗性但不涉及夸大宣传的标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比如在棉布衣物上申请注册“超级丝绸”、在游戏上申请注册“俄罗斯方块”。
    二、异议制度

  6. 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旧商标法》)没有限定提起异议申请的理由,而《新商标法》明确限定了异议理由,并分为两类:
    (1)相对理由:“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利、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被代理人及被代表人的权利、地理标志性证明商标的权利、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在先权利;
    (2)绝对理由:“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

  7. 《新商标法》实施后,不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异议了么?
    不能一概而论:以侵犯在先权利等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不再是“任何人”,而是限定为“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则仍然是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商标异议。

  8. 申请商标异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无变化?如何收费?
    对于以相对理由提出商标异议的,异议人还应当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异议申请按异议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异议费为1000元人民币。

  9. 如果异议不成立,异议人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吗?被异议商标就被核准注册了吗?
    对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准予商标注册的,即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异议复审,只能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0. 如果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吗?
    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11.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原异议人能否参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对于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进行证据交换?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会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
    对于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通常不再进行证据交换。是否需要进行证据交换将在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由实审审查员判断后确定。

  12. 不予注册复审后裁定核准商标注册的,异议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注册复审后裁定核准商标注册的,异议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待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13. 商标局对异议的审查期限是多长?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商标专用权保护

  14. 《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侵权的判定要件有何变化?实际影响有多大?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引入了“混淆标准”。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与之前的审判实践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异,因为司法实践已引入混淆标准,通常只有在容易混淆时才会判定两个商标近似,也就构成了侵权;如果不容易混淆则不会判定两个商标近似,也就不构成侵权。

  15. 他人恶意侵犯商标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新商标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也可以参照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大于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数额的三倍。赔偿数额中大于实际损害额的部分,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16. 新商标法实施后,法定赔偿额最高是多少?
    《新商标法》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了300万元。

  17.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很难就侵权赔偿数额提供证据怎么办?
    《新商标法》减轻了权利人对侵权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若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18.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并未实际使用过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人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9. 对未注册但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后使用并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该商标?
    《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四、驰名商标

  20. 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销售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等。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1. 哪些部门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22.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权利人是否可以对其驰名商标进行宣传?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3. 禁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规定从什么时候起实施?已经流通到市场上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将如何处理?
    禁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新商标法》处理。如违反禁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规定,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五、其他
    1.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新商标法》将《旧商标法》下的争议制度改为无效宣告制度。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情形包括:
    (1)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依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相对理由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4.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哪些案件中可以启动中止程序?驳回复审案件可以启动中止程序吗?
    在不予注册复审(《新商标法》三十五条)和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案件(《新商标法》四十五条)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新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中止程序的案件范围仅为不予注册复审和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不涉及驳回复审案件。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希望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审查,也可以尝试提出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中止审查目前尚不清楚。

  25. 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哪些情形不计入审理时限?
    简单来说,涉及单方当事人程序的基本时限为九个月,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基本时限为十二个月,分别可以延长三个月和六个月。具体如下:
    对于下列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 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
    (2)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的;
    (3) 对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申请复审的;
    (4) 对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
    对于下列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1) 对被异议人提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 对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包括:
    (1)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2)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通知答辩的期间;
    (3)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的期间;
    (4)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5)审查、审理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确定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26. 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审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行政决定的适用《新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旧商标法》。
    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旧商标法》外,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旧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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