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注销不导致法定义务的消灭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最近我的工作岗位调动,接触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案件。前段时间接触了环保处罚工作,这次又被调来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最近我的工作岗位调动,接触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案件。前段时间接触了环保处罚工作,这次又被调来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我自以为对行政处罚案件得心应手的时候,最近的一件行政处罚案件让我对行政处罚主体有了全新的认识。
事情是这样的:
有人向我们举报隔壁小王开的门诊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对企业员工开展健康体检,累计收入为11775元。查证确认后,我们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门诊部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门诊部未申辩和听证,于是我们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小王送达。
就在我以为可以案结事了的时候,突然发现该门诊部竟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一日注销!这还得了,处罚主体灭失了,处罚如何落地?于是我赶紧撤销此前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改为向小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小王因其门诊部主体资格灭失,因此法律责任应由小王承担。
小王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
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工商登记的注销,并不导致法定特殊义务消灭,当然也就不必然导致主体“消亡”。因此,医疗机构并非按照“登记主义”设置的组织,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置的组织,其结束经营,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规定,取得原登记机关核准。
某门诊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并不意味着作为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消亡”,其仍可以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的组织名义从事医疗活动并承担法定义务。
医疗是对人身健康提供服务,关系救死扶伤、防疫防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医疗活动中,不论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均有服从卫计行政部门调遣、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绝对义务,不经“核准”,其主体并不能自行随意消亡,不能允许医疗机构通过自行注销的形式逃避法定特殊义务。
所以,各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注意了,对于行政处罚对象的认定不可掉以轻心。不能简单地因其工商主体资格灭失便判断其无需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定义务,还要看该对象承担法定义务的资质来源。至少通过本案可以明确一点,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注销不必然导致法定义务的消灭!你们记住了吗!
希望小嘉君这次的败诉经历可以帮大家更好的行使行政处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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