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艺名”商标损害艺人在先权利——北京高院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金龟子”商标宣告无效的行政纠纷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客体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法定姓名,还包括其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还应满足以下要件:即其主张的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本案中,第三人刘纯燕所主张的在先姓名即其艺名“金龟子”,可以与其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可以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
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和关联性,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2019)京行终728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刘纯燕
第三人刘纯燕,使用“金龟子”艺名达二十多年之久,其艺名的知名度比本名更为广泛。
2013年李二娜以“金龟子”三个字进行文字商标的注册(注册号:13029596),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娱乐、提供娱乐设施、图书出版等。
2017年,刘纯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诉争商标无效宣告。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158090号关于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李二娜不服上述裁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驳回李二娜的诉讼请求,李二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结论
1、案件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的情形下,原告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该款中“在先权利”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客体包括当事人法定名字、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还应满足以下要件:即其主张的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
具体到本案,首先刘纯燕在评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以“金龟子”指代刘纯燕,且“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依据上述事实,“金龟子”属于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
关于原告提出的“金龟子”只是第三人在节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称非其艺名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金龟子”既属于第三人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判断该特定名称能否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第三人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的情形下,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其主持的少儿类节目多为寓教于乐性质的节目,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和关联性,尤其是上述服务的相关公众多为少年儿童和他们的家长,其中不乏看过刘纯燕所主持的少儿节目的观众,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相关服务系经第三人的许可或与第三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根据刘纯燕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部分媒体报道,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出现了导致部分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情形。考虑到第三人的艺名“金龟子”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少儿类节目中已建立起的知名度和与第三人刘纯燕之间的对应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损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驳回李二娜的诉讼请求的原判。
抢注“艺名”商标损害艺人在先权利 :“金龟子”商标宣告无效
作者:赵洁晶来源:星娱乐法

抢注“艺名”商标损害艺人在先权利——北京高院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金龟子”商标宣告无效的行政纠纷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