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在骑摩托车通过某公司门前道路时,因车速过快,且未注意到某公司门前不符合标准的减速带,导致车辆失控,小张小腿骨折的事故。该减速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某公司私自设置,某交通运输局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小张将某公司和某交通运输局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减速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加任何标示,不能引起视觉注意,存在安全隐患。小张车速过快,且未注意到减速带,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擅自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减速带且未设置安全警示,妨碍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某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道路的管理单位,具有保障道路安全和通畅的义务,其疏予管理,对事发路段减速带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遭受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某公司酌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国家对于减速带缺乏明确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交通运输部2008年发布的行业标准《路面橡胶减速带》(JTT 713-2008)中规定,橡胶减速带底面宽30厘米-40厘米,高度为3厘米-6厘米。因此,水泥减速带等非橡胶减速带,或宽度和高度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减速带,一般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规范、有瑕疵的减速带。减速带应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应能引起视觉注意,并对减速带应由相应的路标路牌提示,否则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为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减速带设置不规范一般应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或企业私自设置减速带,另一种是有权部门设置了不规范的减速带,如因此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受害者本人、私自设置减速带的主体、道路所有权人和管理方(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绿化带、减速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安全的需要,并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道路交通部门的意见。
减速带伤人,该如何索赔?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小张在骑摩托车通过某公司门前道路时,因车速过快,且未注意到某公司门前不符合标准的减速带,导致车辆失控,小张小腿骨折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