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二手房,究竟买哪个好?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小编说 俺们律所有个小吴律师,看到最近房地产市场又开始回暖了,就心思活络起来,想买套房屋自己住住。买房可不算小事儿,劳心劳力劳财不算,说不定一不小心就引起了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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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们律所有个小吴律师,看到最近房地产市场又开始回暖了,就心思活络起来,想买套房屋自己住住。买房可不算小事儿,劳心劳力劳财不算,说不定一不小心就引起了啥法律纠纷。出于审(jiu)慎(jie)的职业习惯,小吴律师决定求助在房产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经验丰富的业界大牛——自己的师父老吴律师。
以下内容 “截获”于小吴律师和老吴律师的现场对话,欢迎围观。(想买房的小伙伴们看过来啊看过来~其实小编是雷锋~)
2 一手房PK二手房 究竟买哪个好?
小吴律师:师父~师父~虽然这“唯一住房”的问题解决了,可我还另有纠结啊,你说,我是买存量房(二手房)好呢?还是购买增量房(一手房)好呀?
老吴律师:你为什么纠结呢?
小吴律师:因为我在想呀,如果买二手房的话,不排除有些二手房出卖方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出售房屋的情况,这背后隐含的经济纠纷我可无从知晓,那么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因出卖方涉及其他经济纠纷而被查封或执行的,我该怎么抗衡债权人呢?
老吴律师:你的担忧倒也不无道理。确实,以往大多数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出售方与合同外第三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而引发诉讼,导致房屋被查封以致进入执行程序。不过现在,这个问题也被《异议复议规定》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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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异议复议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布和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老吴律师的说法,该规定可是房屋买卖中的“葵花宝典”,专治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的“陈年顽疾”。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只要买受人符合下列四种法定情形,对房屋因为经济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就为你撑腰!

小吴律师:这样买二手房的风险确实降低了呢,不过我还是觉得购买新建房屋风险应该更小吧,毕竟开发商资金实力更充足,违约风险应该也更低。
老吴律师:那可未必哦!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很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传闻时有发生。开发商在施工阶段或竣工验收阶段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起诉查封在建工程或商品房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事。不过,对于该类事情的发生,如何保障买受人权益最高院也是有高见的!规定的第二十九、三十条就是在说这种情况,第二十九条赋予买受人对房地产开发商进入执行的房屋提出的异议被支持的情形: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小编提示: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小吴律师:如此说来,购买二手房或者一手房,买方都不用担心出卖方经济纠纷会给房屋交易带来障碍了!
老吴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根大副局长在规定发布会上就说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金钱债权的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异议复议规定》规定了相应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把买受人符合法定条件购买却未过户的不动产执行给债权人。
当然,购买人排除执行也是有相应条件的,并非所有购买人都可以基于物权期待权而主张排除执行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有针对性的对不同买受人排除执行的条件进行设置,可谓用心良苦,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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