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法律篇五十四——元宇宙产业发展与法律规制

来源:德和衡律师

文章摘要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字节跳动90亿元天价收购国内VR行业头部厂商Pico,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平台“希壤”,网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字节跳动90亿元天价收购国内VR行业头部厂商Pico,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平台“希壤”,网易伏羲发布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微软花费687亿美元收购美国游戏巨头动视暴雪。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元宇宙概念的走红,背后有着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生活因素。”,新华社发文指出“元宇宙有可能激发数字经济更大的活力,甚至可能刺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带动从现实到虚拟多个产业进一步潜力挖掘!”,武汉、合肥、上海市徐汇区、深圳市福田区、成都等地将元宇宙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目前全国已有近40个省市区政府发布了120余项元宇宙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助推元宇宙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
2022年11月,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指出:以虚拟现实核心软硬件突破提升产业链韧性,以虚拟现实行业应用融合创新构建生态发展新局面。2023年9月,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指出:元宇宙是数字与物理世界融通作用的沉浸式互联空间,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未来产业,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高级形态,有望通过虚实互促引领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加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支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今年ChatGPT的火爆标志着已经正式进入AIGC(人工智能创作内容)时代,AIGC可以满足大量实时交互时内容的需求,极大提高内容生产质量与效率,可以推动数字经济各式应用场景的落地,赋能千行百业。元宇宙是以虚拟现实、区块链、GPU、数字孪生、云计算、脑机接口等技术为基础,通过游戏、社交、娱乐等各项应用融合构成的下一代互联网生态。
一、元宇宙应用场景发展

2021年底,NIKE收购了一个初创于web3.0元宇宙时代的品牌RTFKT。2022年2月,NIKE推出首款基于以太坊的虚拟运动鞋NFT系列—— “ RTFKT x Nike Dunk Genesis CryptoKicks ”,玩家可以得到一份专属“染料瓶”进行DIY创作,玩家只需要将染料瓶嵌入原型鞋鞋舌之中就可得到属于自己的 NFT Dunk 了。
2022年4月,气味王国“气味元宇宙”体验馆在全国首个全数字生活街区杭州文三数字生活街区正式开业。将生物传感器、光学技术和机器学相结合捕获气味特征,通过将气味分类、编码成信息后进行数字化,实现了嗅觉的数字化存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远程传输传输,甚至可以将气味形成数字资产进行交易。在二楼气味电影院,游客通过脖戴式数字气味播放器,可以沉浸式同步闻到电影情节画面中场景的味道。
2022年5月,武汉自然博物馆通过AR技术对历史场景进行1∶1的数字重现,观众戴上AR眼镜可以唤醒这些沉睡在博物馆里亿万年的古文物,还原藏品的历史背景,听它们讲述它们的故事,穿越时空沉浸式重回历史现场触摸、观察它。
2022年6月,网易春风推出了一款情趣元宇宙AI飞机杯,将元宇宙中的人物与硬件对应起来打破次元壁。用户有三个“元梦天使”可选,能和AI女主培养感情,在使用飞机杯“冲”的时候AI女主就会和用户进行实时互动,AI女友还会根据用户的表现对用户“冲”的表现进行评价,AI任务不达标会降低AI好感度。
2022年6月,远洲旅业发布进军元宇宙总体战略:完成元宇宙虚拟酒店的开设,把现实世界中的会员体系、酒店服务等传统酒旅业务数字化,打通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双向交互。实体酒店的各种权益、各类服务等都将通过NFT技术实现实体资产数字化。
2022年7月,智己纯电动汽车发布汽车元宇宙——原石谷。智己汽车的用户正常行驶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原石,虚拟分身在原石谷中可以开采原石,均可以用来兑换“现实免费”,这就是“原石用户数据权益”最实际的表现。
2022年8月,如家酒店元宇宙从社交领域入手正式上线。每个人在如家酒店元宇宙中都可以拥有双重身份,线下LIFE俱乐部与元宇宙中潮流社交空间虚实融合,打造沉浸式未来酒店新生活。
2022年8月,约150名美国陆军士兵使用“综合训练环境系统”(STE)共同参加了一次训练演习。STE是一套采用虚拟现实技术的智能化的训练模拟和管理软件,能模拟一些重要的航空兵器、地面兵器,可以实现沉浸式多地点同步访问,调用全球地形图的3D数据集,大幅度降低动用真实武器、火力的需求。
2022年9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均在元宇宙中流利而清晰地进行着,旁听人员通过元宇宙化身进入三维虚拟法庭空间,只需手指随意移动视角控制人物行走,就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庭审视角“旁观”庭审环节。
2022年10月,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基于多传感器融合对线下政务大厅进行实体1:1模型制作与引擎渲染,旨在打造全国第一个可实现全套感知交互服务的元宇宙政务平台。市民能够线上参观游览政务服务中心,预先获知有关办事信息,足不出户即可在元宇宙大厅沉浸式零距离办理业务。
2023年1月,名品世家推出元宇宙小酒馆并建立元宇宙酒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用户即可游走于元宇宙虚拟剧情交互场景中,可以虚拟分身形式在小酒馆里开展聊天、唱歌、聚会、论坛等等各种社交和娱乐活动,通过线下线上互动将现实资产和虚拟资产打通。
2023年1月,国内首部运用3D全息投影技术打造的剧场沉浸式体验儿童剧《冒险小王子》在深圳首演,将裸眼3D、全息成像与舞台真人表演相结合,突破了传统舞台与孩子之间的界限使孩子们深度沉浸在元宇宙戏剧中,实现了舞台上虚拟与现实交融互动。
2023年4月,大报恩寺遗址博物馆推出了元宇宙项目,用户可以定制贴近外貌穿着古风服装的虚拟分身,游客们通过手机上画面指引可以沉浸式地在不同场景中穿梭,可在XR“琉璃宝塔添砖祈福”体验中即刻“穿越”回600年前的琉璃宝塔前,用手势操作完成一砖一瓦都“亲自”搭建复原,可以选择孔明灯、烟花等祈福道具在元宇宙中沉浸式体验祈福仪式的神秘与美妙。
2023年6月,苹果AR眼镜Apple Vision Pro在2023苹果全球开发者大会(WWDC)上正式发布。Apple Vision Pro通过眼动交互、手势交互和语音交互,带用户进入空间计算时代。Vision Pro能够创建周围环境的3D 地图,用户可以在空间中移动、放大、缩小并准确呈现数字内容。
2023年6月,华山医院的元宇宙辅助神经外科技术首次亮相上海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使用者将医学影像数据上传至云平台进行快速三维建模,MR设备可与各类显示终端低延时连接,医生通过全息立体成像投影看见的是立体的、真实的图像,医生与实际操作人员能突破距离和空间的限制进行远程协作和空间交流。
2023年7月,中国移动咪咕通过映射物理时空、聚合生态共建,映射了鼓浪屿1.88平方公里场景的元宇宙鼓浪屿比特空间正式开启上线测试。用户创造专属数智分身后即可自由探索鼓浪屿特色人文和历史文化,还可与NPC进行对话、接取/交付任务,创建自己的社交资产。
2023年7月,瑞金医院打造的“未来医院空间”亮相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WAIC 2023)。瑞金医院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将线下空间1:1在数字空间内还原,实现影像互联互通共享、数据集中化管理、医生资源统一调度,患者可以通过漫游方式沉浸式游览瑞金医院,线上、线下就医服务一体化。同时瑞金医院还将打造元宇宙病房,实现病房数据一体化管理和基于VR的患者虚拟查房。
2023年8月,杭州亚组委联合中国移动正式发布了“亚运元宇宙”平台,主题为“数智元动力,赋能新亚运”。用户可创设虚拟数字人分身,VR全景享受沉浸式观赛体验,还能够在虚拟空间进行竞技比赛获得积分和数字奖励。
2023年8月,元宇宙数字艺术展《灵境——未来灵感世界》在京东方全场景数字化艺术馆——苏州湾数字艺术馆展出。游客搭乘“时光穿梭机”就可以开启跨时空虚实相生世界的多维探索之旅。
2023年8月,宝德时代广场元宇宙MALL正式上线,商户可以在虚拟世界中构建栩栩如生的虚拟商店,消费者可在虚拟导购员的引导下实现更直观的购物体验,同时可以在虚拟试衣间中随意尝试不同的服帽鞋饰,另外消费者还可以在完成展览、社交互动等活动,实现线上线下的真正融合。
成立于2016年致力于打造一个“年轻人的社交元宇宙”的Soul,通过智能算法依据用户兴趣进行分类,可以让用户以低成本进行3D虚拟头像创作,另外还发行了数字资产。在2021年之前Soul带着“元宇宙社交”的入场券赴美上市未果,到了2022年又开始转战港交所。Soul在2022年实现了营收和用户规模的高增长,但尚未明朗的盈利模式。
二、相关法律规制

未来的元宇宙将主要通过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技术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构建完善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发展生态,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完成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以人工智能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智能化处理,独立或与人类共同创作场景内容,丰富元宇宙中各式内容之需求,进而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最终实现人们的数字化生存和发展。
1 伦理先行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伦理先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包括:增进人类福祉,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合理控制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持公开透明,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1]伦理包括数据伦理和人工智能伦理。2018年,德国成立了数据伦理委员会,负责为德国联邦政府制定数字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具体指引。德国数据伦理委员会认为,人格尊严、自我决策、隐私、安全、民主、正义、团结、可持续发展等应被视为德国不可或缺的数字社会行为准则,这一理念也应在“数据”和“算法系统”的监管中加以贯彻。[2]以机器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大量的数据,数据是机器学习的根基,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模和质量是人工智能进行分析与建模的关键。人工智能公平性的核心基础是数据,数据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不同群体在数据中所占比例不均衡,数据固有的歧视,数据固有的偏见,数据的包容性不够,数据的通用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等。数据固有的歧视和偏见,是因为一些带有歧视和偏见的价值观映射在数据上。如果没有对上述数据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试和校验,就将反馈到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并将最终映射到人工智能公平性上。人工智能伦理是指处理人与机器、机器和社会之间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包含着人与机器、机器和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人工智能最大的弱点是缺乏直接的感受能力,在价值判断上存在弱点,而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所倡导的造福人类、避免伤害、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人工智能技术层面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价值判断标准。[3]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首先应当为了共同利益和人类福祉,以促进人类向上向善为目的,保护人类在社会和工作中的尊严、诚信、自由、隐私和安全,推动全社会公平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益处,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其次,运行应符合可理解原则和公平原则,人工智能应该能够为人类社会现有的道德所理解,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再其次,人工智能的运行应当保持透明可见的原则,不让特定个人或少数群体遭受偏见、侮辱和歧视;再次,尊重生命权利,人工智能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人工智能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当可控,人类不从属于人工智能也不应受到人工智能的胁迫,保障人类在人工智能中的决定作用,当人工智能失控时应当有毁灭装置。
2 数据治理
元宇宙中各种应用场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数据的采集和处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必然涉及到数据治理。数据治理是元宇宙平台、企业对于数据使用的一整套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技术工具等一系列手段, 具体通过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角色权限及访问控制、敏感数据分级管控、场景化数据安全等举措使数据在生命周期中安全流动,最终实现对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整体管理。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所属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依据科学实用原则、边界清晰原则、就高从严原则、点面结合原则和动态更新原则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分类具有多种视角和维度,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数据管理和使用。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分类时,可在遵循国家和行业数据分类要求的基础上,采用面分类法或线分类法从多个维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维度的数据类别进行标识。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重要数据不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但基于海量个人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衍生数据有可能属于重要数据。重要数据不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但基于海量个人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衍生数据有可能属于重要数据。识别重要数据遵循的原则包括:聚焦安全影响、突出保护重点、衔接既有规定、综合考虑风险、定量定性结合和动态识别复评。元宇宙平台或企业应当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目录。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加强数据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存储环境等安全防护,处理重要数据的系统原则上应当满足三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处理核心数据的系统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保护。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成立数据安全管理机构。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在识别其重要数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备案。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全员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数据安全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小时。
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应对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元宇宙平台或企业在重要数据识别后,要使一般数据充分流动,重要数据在满足安全保护要求前提下有序流动,释放数据价值。元宇宙平台或企业必然要控制好角色权限,对不同等级的数据分配给相应的用户角色,利用多种访问控制技术相互配合去保护数据。元宇宙平台或企业根据业务场景和管理职责划分用户权限,比如:生产人员只能看到产品销售数据,销售人员只能看到客户名单,物流人员只能看到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领导只能看到与自己职责相关的跨部门数据,总之通过控制用户权限满足数据权限最小化原则。
元宇宙平台或企业应当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数据治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原则、匹配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元宇宙平台或企业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包括数据安全战略、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基础安全三部分,数据安全战略能力包括:数据安全规划、机构人员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能力包括:数据采集安全、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存储安全、数据使用安全、数据共享安全、数据销毁安全,基础安全能力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合规管理、合作方管理、监控审计、鉴别与访问、风险和需求分析、安全事件应急。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等级将从组织建设的完备程度、制度流程覆盖面、技术工具支撑力度、人员能力培养四个维度划分为三级,分别是基础级、优秀级、先进级,每个后一级的标准均是在前一级基础上的加强。
3 虚拟现实应用融合发展
随着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的加速,虚拟现实在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体育健康、演艺娱乐等上述应用场景的使用将越来越广泛。虚拟现实具有沉浸性、交互性、临境性的特点,沉浸性是虚拟现实的最主要特点,在虚拟现实中“设备”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大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在虚拟现实应用场景,虚拟现实穿戴设备可能需要收集消费者身高、体重、三围、发型、肤色、面部特征等数据,同时还涉及到数据的传输、清洗、处理、使用和共享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郭、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此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虚拟现实设备收集数据后需要通过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算法,源自计算机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执行预定良好计算过程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基于原始数据的输入通过自动化决策产生结果数据的输出。算法的出现和使用,是为了执行大规模重复的任务和计算,是为了实现商业上高效快速的交易,是为了实现公权力具有广度、深度和效率的运行。随着算法的日益广泛应用,算法已经成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工具。算法,简而言之就是“数据处理活动”,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涵盖了数据的生成、采集、存储、转换、处理和输出的全过程。算法,应当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算法应当尊重人类主体地位,合理进行参数设置、消费者画像和决策规则设置,给用户选择权和决策权;算法应当抑制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歧视和偏见;算法应当保障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虚拟现实应用场景的广泛发展,对虚拟现实创意内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助VR全景相机拍摄和编辑形成的虚拟现实内容,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虽然需要通过特定的播放器进行,同样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虚拟现实应用场景中的“非实体物产品设计”,虽然不能依据现行《专利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采用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将数据和算法列入商业秘密保护客体中,虚拟现实应用场景中要根据场景具体信息和用户操作等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工作,同时还要利用特定算法完成真实场景和虚拟对象信息的融合叠加以及算法自动化决策,因此还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虚拟现实应用场景的发展,技术的本来必定是中立的,但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和使用技术的必定是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因此,在推动技术进步的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掺杂了利益集团和技术人员的利益和偏见,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也容易受到技术使用者控制和影响。在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上,应当回归“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排除歧视性原则,避免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体系等可能造成的一定冲击。虚拟现实在应用场景中的使用,企业应当设置合理的技术参数和决策规则等,回归提供单纯的一种技术模式,自觉承担起与其技术特点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程度相当的更高的注意义务,把如何使用相关技术,如何设定技术服务规则交给公众。
4 虚拟人合规
元宇宙应用场景离不开虚拟人,虚拟人已经成为连接现实、开启元宇宙的重要角色,虚拟人可以和真人自然交互,能够为用户提供丰富的创作内容,并带来极致的沉浸式体验,甚至可能摆脱虚拟形象限制,呈现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互映射的一种可能性。
对于汇集了大量直播虚拟人的平台而言,平台的善良管理者义务是与其从虚拟人直播中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正相关的(比如在直播虚拟人获得的打赏中拿走一部分),获得的经济利益越大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1)对直播虚拟人形象(皮套)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平台不能像一只鸵鸟躲进沙子里假装视而不见,滥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直播虚拟人形象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这种审查应当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如审查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2)在开通在线打赏功能时,平台应该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从事相关行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资质证明等文件,尽到自己的必要审核义务。平台在接到相关投诉后,应该及时进行核实查实,直播虚拟人确有问题的,应当采取冻结账号等一系列的措施,避免用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对于某某类直播虚拟人号称“某某是一个生活在400 年前的日本恶魔,后为德川的家族所灭,因为恶魔之血400年后某某再次复活,希望通过网络了解现代社会并重组族群。”,其营造的“复活重建家族”在1个多小时的直播中获得111万元人民币打赏,这种打赏不同于一般的单纯欣赏而进行的打赏,还有可能大家是真心想帮助某某重组族群,这笔钱的使用就需要慎重,避免涉嫌欺诈和诈骗,尤其在平台从中拿走一部分打赏收益的情况下平台可能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在平台从打赏中拿走部分收益时,就很有可能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在使用虚拟人时,也应当注意以下义务。
1)商家定制直播虚拟人,首先应当获得直播虚拟人形象(皮套)和完整人设构思的著作权,该版权链条应当清晰,至少应取得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的授权,并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其次,在获取声音、动作、面部表情等数据前应当取得“中之人”之同意,并应当与“中之人”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不得透露“中之人”相关信息,以满足直播虚拟人人设的完整与丰满;再其次,不得将其商业价值观贯彻在算法中,不得将歧视、偏见带入到算法中;最后,要符合科学伦理,保证科技向上向善。
2)商家与提供虚拟人IP代运营服务的公司合作,首先用的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将其商业价值观贯彻在算法中,不得将歧视、偏见带入到算法中,维护好直播虚拟人人设的完整与丰满。
5 人工智能合规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以推动数字经济各式应用场景的落地,赋能千行百业。对人工智能发展中问题的治理,随之提上议事日程。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等歧视,不得形成算法权力,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要提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AIGC(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就是用户通过输入包含自己想法、需求及个性选择等的文字或者照片,选择喜欢的风格并优化相应的参数设置,以深度学习、人机对话、自动决策等为特征的人工智能根据上述输入的文字或照片,通过数据库、模型、算法和自动决策随机生成的文字、图像、视频作品。人工智能是通过深层神经网络技术,采用对文本、照片标注的方式对应相应的文字、图像、视频,进行关联深度模型训练,当用户输入文字或照片就能随机生成相对应图像,即使输入完全相同的文字或照片可能得到不同的文字、图像、视频。
ChatGPT属于类人工智能,引发了人们对生成式AI输出内容可著作权的思考。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在“黎明的扎利亚版权注册案”中认为,“用户利用Midjourney这一AI绘图工具生成的漫画内容不构成版权作品,因为在图像生成过程中没有自然人的创造投入,而是由Midjourney自动随机形成”。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美国版权局认为,Midjourney是以一种用户不可预测的方式直接生成图像,由于用户对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不具有控制力和预期性,所以无法论证用户在其中的创造性投入或干预。
在“腾讯诉网贷之家案”中,法院明确表示“Dreamwriter软件”是一种“写作助手和辅助创作工具”,而在“菲林诉百度案”中法院对威科先行数据库“可视化报告”功能强调的是“自动生成工具”。AI工具的不同内在机制和原理,决定了生成内容版权属性的判定。“prompt”本身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文字作品,但改变不了生成式AI类输出内容作为AI“自动生成”而非“辅助创作”的本质,因为生成式AI类输出内容是随机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用户本质上仍无法直接控制和准确预见输出的内容。
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首先应当为了共同利益和人类福祉,以促进人类向上向善为目的,保护人类在社会和工作中的尊严、诚信、自由、隐私和安全,推动全社会公平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益处,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其次,运行应符合可理解原则和公平原则,人工智能应该能够为人类社会现有的道德所理解,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再其次,人工智能的运行应当保持透明可见的原则,不让特定个人或少数群体遭受偏见、侮辱和歧视;再次,尊重生命权利,人工智能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人工智能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当可控,人类不从属于人工智能也不应受到人工智能的胁迫,保障人类在人工智能中的决定作用,当人工智能失控时应当有毁灭装置。
6 算法治理
元宇宙时代的来临,算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在线社交、游戏、媒体、学习、医疗、教育、工作、生活等诸多元宇宙场景,全面渗透于人们的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算法,源自计算机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执行预定良好计算过程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基于原始数据的输入通过自动化决策产生结果数据的输出。算法的出现和使用,是为了执行大规模重复的任务和计算,是为了实现商业上高效快速的交易,是为了实现公权力具有广度、深度和效率的运行。算法,已经不是纯粹的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不再是简单的数据处理工具,而是被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预设了其利益或偏见的不透明自动化决策系统。算法治理,是对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控制算法的人采集、传输、分类、选择、分析、评估、控制数据等方式的治理,也是对元宇宙时代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总则篇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信息服务规范篇第十一条又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新的经济模式,算法已经深度嵌入平台经济,并进行批量、大规模、系统性的决策。算法从诞生之日就被应用于商业化、市场化等各种场景中,不可避免地带有设计者大量的选择、安排与价值观,带有数字平台明确的目的性并体现了其鲜明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数字平台在算法上所称的“技术中立”根本就不存在。譬如:有的算法只按照用户偏好推荐人们感兴趣的东西,甚至不在乎其推送的是“地球是平的”等虚假、阴谋论的信息,唯一关注的只有商业利益。在平台经济初期,具有稀缺性的信息具有价值性,而如今的平台经济中,我们人却成为了稀缺资源,成为了数字平台贩卖的对象,我们的注意力成为了当下数字经济最值钱的东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注意力经济”。算法设计者首先用数据、代码构建出为求解特定问题的算法模型,算法模型会根据用户无数的行为数据建立用户画像,机器可以自动深度学习用户的行为数据并进行学习、训练、调优后形成用户模型,算法成为数据和用户之间的桥梁,一方面深度学习数据另一方面又去引导用户为平台获取流量和变现。算法会被成功的商业模式引导、优化,算法每一次推送都代表着一种商业利益,最终产品的演变会变成产品设计者当初不曾想象的样子。所以,算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算法设计者、提供者的利益观、价值观,不同的算法设计者、提供者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观、价值观因而算法也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各种利己算法之间会给社会引发一定程度的价值危机,并加剧了充满价值冲突和利益分歧的社会实践。因此,算法应用必须体现“人是人类社会的主导”,体现“人是丈量算法温度的尺寸”,必须向上向善,必须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通过算法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利用算法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轴辐协议包括利用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包括在算法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包括通过算法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包括基于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还可以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修改算法的行为性条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7 数字身份合规
元宇宙时代的来临,大量用户进入元宇宙中进行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始关注并获得特定资产(包括存在于数字世界或发源于数字世界的资产)的所有权。此时,数字身份成为用户在元宇宙中的身份证明,是物理世界的自然人身份在虚拟世界中的映射,是数字资产所有权确权的身份证明,是维护元宇宙持续良性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每个互联网网站都是中心化的主体,每个网站都有自己的账号管理系统且都是相互独立的,用户在各个网站均需要进行账号注册后方能登录使用,所有的用户账号信息都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上,各网站的账号不具有互操作性和可移植性,用户账号下的数字资产无法流通且也只能在该网站绑定,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也无法保障。近些年来随着联合身份协议的开发和使用,用户采用单点登录的方式就可以登录多个网站或APP账户进行访问,比如用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就可以登录多个网站或APP账户进行访问。腾讯、阿里等大型科技公司充当了“身份提供者”的中间商,减少了我们原来必须注册及登录的账号和密码,但这些账户不属于用户,还是归属于发行这些账户的大型科技公司。元宇宙各式应用场景的大量使用,人们在虚拟世界中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人们开始关注特定资产所有权,包括原生于虚拟世界中数字土地、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等虚拟资产,以及将物理世界中不动产、收藏品、图像、音乐、公司股份、债务、合同权利等物品或权利有效标记的非同质化通证。区块链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匿名等特性很好的契合了元宇宙中人们“去中心化”的需求,区块链技术、非对称加密再加上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就很好的构建了去中心化非对称方式的数字身份,其可以很好的将数字资产所有权与数字身份进行绑定,实现虚拟世界中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安全和跨链有效流转。比如:“小狐狸钱包”是一款浏览器插件钱包,其将数字资产所有权与数字身份绑定在一起,管理基于区块链的包含地址与私钥的数字身份,其实质就是一个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身份管理器。
在政策、技术、市场因素的共同驱动下,产生了一种新的数字身份形态——分布式数字身份,它用分布式基础设施改变应用厂商控制数字身份的模式,让用户控制和管理数字身份,通过将数据所有权归还用户从根本上解决隐私问题。W3C 提出了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数字身份 DID 的概念,分布式数字身份具有以下优势:1)安全性:身份所有者身份信息不被无意泄露,身份可以由身份持有者持久保存,身份信息提供可符合最小披露原则;2)身份自主可控:用户可以自主管理身份,而非依赖可信第三方;身份所有者可以控制其身份数据的分享。3)身份的可移植性:身份所有者能够在任何他们需要的地方使用其身份数据,而不需依赖特定的身份服务提供商。[4]
作为个体属性集合的身份,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石。元宇宙应用场景的大量出现以及数字资产各种表现形式的日益丰富,需要一套安全可靠且能互联互通的数字身份系统。数字身份包括标识符和与其相对应的属性数据,标识符实现对用户的识别,属性数据是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的总和,用于对身份的验证。所有用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任意一个实现了 DID 算法的平台都可以创建新的 DID,是完全由用户自主控制的。生成 DID 的同时,也会生成一对秘钥,并把公钥与 DID 的绑定关系发布在分布式存储上,而私钥则由用户保管,最后只需把身份相关数据锚定在区块链上即可。在应用方验证用户身份信息时,只需要根据分布式系统中形成共识的用户的公开秘钥,进行验证计算即可验证用户的真实性。[5]
8 实体资产数字化
数字资产包括物理世界的实体资产数字化和发源于数字世界的资产,Web3.0可以将物理世界的实体资产转化为数字形式并映射至虚拟世界,包括汽车、房产、大宗商品、收藏品等物品;发源于数字世界的资产包括数据产品、数字土地、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虚拟人等虚拟资产。
2018年,新华社发文称:资产上链在提拉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加速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农业时代,在农业时代最重要的资产是土地;进入工业时代以后,核心资产又增加了技术和资本;今年是数字经济元年,也是数据元年,核心资产又增加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在人类早期,人们使用龟甲、竹筒等形式来记录资产,造纸术之后开始使用纸张来记录资产,Web3.0时代之后资产将以数字资产的形式呈现并通过区块链记录。
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必须实现实体资产的数字化,推动资产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快速便捷交易、实现资产共享最终达到共享经济。实体资产数字化是指通过区块链资产协议将实体资产进行映射和标记,完成资产的数字化。主要有以下特征:1、实体资产数字化本身不创造价值,也没有改变实体资产价值的原有实现方式,其不同于原生的数字资产;2、可以改善实体资产的价值交换过程,交易流通的成本透明,实现数字资产的互联互通;3、便于企业进行资产管理和经营,盘活不能动和不能流通起来的资源,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资源共享。
实体资产上链实质是指将实体资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利上链,对应到区块链的通证(token)上,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通证(token)分为FT(同质化通证或同质化代币)和NFT(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代币),NFT锚定的是非同质化资产的价值,FT锚定的是同质化资产的价值,同种FT单位价值相等可以互换且可分割,但每一枚NFT所对应的价值都是独一无二且不可分割的。国外大多通过代币化提升实体资产的流动性,或通过通证的分份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参与实体资产投资的机会,推动实体资产的转让和交易。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上述通知,发行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行为则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4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注释:
[1]百度百科,伦理,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C%A6%E7%90%86/2138438?fr=aladdin
[2]百度,腾讯研究院,德国发布AI和数据伦理的75项建议,提出数据和算法协同治理等理念|腾讯网络法专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085509459280794&wfr=spider&for=pc
[3]中国网财经,人人皆可换脸 眼见不再为真:人工智能安全如何保障?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210108/5472031.shtml
[4]分布式数字身份产业联盟:《DIDA白皮书》,第6页
[5]云安全联盟:《用户自治数字身份安全白皮书》,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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