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笔者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进一步了解陕西省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特在去年发布的《陕西省2019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的基础上,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20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20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同样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本文数据的检索期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检索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筛选条件为“2020年”、“陕西省”,检索的案件数量共1984件,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目录
一、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 月份分布
(二) 行业分布
(三) 程序分布
(四) 裁判结果
(五) 标的额
(六) 审理期限
(七) 审理法院
(八) 主审法官
(九) 当事人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商标的使用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 商标近似的判断
(四) 商标侵权的抗辩
(五) 商标侵权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时间:2020年1月1日 — 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地域:陕西省
案件数量:198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3月4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侵害商标权纠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1984篇裁判文书,具体可视化分析如下:
(一) 月份分布

从上方的月份分布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每月案例数量的变化情况。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程序分布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其中一审案件有1715件,二审案件有187件,执行案件有79件,由此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0.90%。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撤回起诉的有921件,占比为53.7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65件,占比为32.94%;全部驳回或部分驳回的有69件,占比4%。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维持原判的有88件,占比为47.06%;撤回上诉的有34件,占比为18.18%;改判的有32件,占比为17.11%。
◆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33件,占比为41.77%;终结执行的有8件,占比为10.13%。
(五)标的额

通过标的额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63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件,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2件。
(六)审理期限

通过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8天。
(七)审理法院

通过法院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由多到少的法院分别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主审法官

通过主审法官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较多的法官均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与西安中院下设的西安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西安地区的商标纠纷案件有关。
(九)当事人

通过当事人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吕军、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上为批量诉讼。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而言,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
3、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容器上,如酒品饮料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通常需要容器盛装,在容器上印制商标也是一种常见形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书上,如一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格式合同书文本上;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如有的企业在宣传册或者广告宣传片中使用商标;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如在企业产品的展销会上的摊位上使用商标;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判断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就要看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规定了构成商标侵权的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标显著性判定:显著性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日常用语、单纯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质量、价格等特点等广告语、过于复杂的标识等。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动态考量,可能因商标的广泛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显著性不断得到强化,也可以由于商标权人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不断被弱化,从而丧失显著性。
4、商标知名度判定:判定因素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
(四)商标侵权的抗辩
1、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主要是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等方面来进行抗辩;
2、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来进行抗辩;
3、不混淆抗辩:除了商标相同侵权外,均要求以混淆为前提,那么实践中作为被告就可以从不混淆角度进行抗辩;
4、正当使用抗辩: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通用名称或者地名等,被告可以从正当使用角度进行抗辩;
5、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6、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7、未实际使用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实际使用抗辩的适用规则,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8、先用权抗辩: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五,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
9、在先权利抗辩:被告如享有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以及防止市场混淆原则等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五)商标侵权的赔偿
1、权利人实际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侵权人所获利益: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6、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笔者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进一步了解陕西省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特在去年发布的《陕西省2019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的基础上,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20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20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同样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本文数据的检索期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检索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筛选条件为“2020年”、“陕西省”,检索的案件数量共1984件,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目录
一、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 月份分布
(二) 行业分布
(三) 程序分布
(四) 裁判结果
(五) 标的额
(六) 审理期限
(七) 审理法院
(八) 主审法官
(九) 当事人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商标的使用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 商标近似的判断
(四) 商标侵权的抗辩
(五) 商标侵权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时间:2020年1月1日 — 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地域:陕西省
案件数量:198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3月4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侵害商标权纠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1984篇裁判文书,具体可视化分析如下:
(一) 月份分布

从上方的月份分布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每月案例数量的变化情况。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程序分布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其中一审案件有1715件,二审案件有187件,执行案件有79件,由此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0.90%。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撤回起诉的有921件,占比为53.7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65件,占比为32.94%;全部驳回或部分驳回的有69件,占比4%。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维持原判的有88件,占比为47.06%;撤回上诉的有34件,占比为18.18%;改判的有32件,占比为17.11%。
◆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33件,占比为41.77%;终结执行的有8件,占比为10.13%。
(五)标的额

通过标的额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63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件,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2件。
(六)审理期限

通过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8天。
(七)审理法院

通过法院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由多到少的法院分别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主审法官

通过主审法官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较多的法官均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与西安中院下设的西安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西安地区的商标纠纷案件有关。
(九)当事人

通过当事人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出,侵害商标权纠纷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吕军、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上为批量诉讼。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而言,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
3、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容器上,如酒品饮料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通常需要容器盛装,在容器上印制商标也是一种常见形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书上,如一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格式合同书文本上;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如有的企业在宣传册或者广告宣传片中使用商标;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如在企业产品的展销会上的摊位上使用商标;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判断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就要看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规定了构成商标侵权的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标显著性判定:显著性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日常用语、单纯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质量、价格等特点等广告语、过于复杂的标识等。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动态考量,可能因商标的广泛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显著性不断得到强化,也可以由于商标权人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不断被弱化,从而丧失显著性。
4、商标知名度判定:判定因素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
(四)商标侵权的抗辩
1、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主要是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等方面来进行抗辩;
2、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来进行抗辩;
3、不混淆抗辩:除了商标相同侵权外,均要求以混淆为前提,那么实践中作为被告就可以从不混淆角度进行抗辩;
4、正当使用抗辩: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通用名称或者地名等,被告可以从正当使用角度进行抗辩;
5、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6、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7、未实际使用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实际使用抗辩的适用规则,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8、先用权抗辩: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五,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
9、在先权利抗辩:被告如享有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以及防止市场混淆原则等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五)商标侵权的赔偿
1、权利人实际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侵权人所获利益: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6、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