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他人合法土地的房屋却不用拆除?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近日笔者处理一宗土地合法使用权人诉请非法占有人拆除房屋和交还土地但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当中涉及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是否拆除是由法院处理还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该类案件的处理

近日笔者处理一宗土地合法使用权人诉请非法占有人拆除房屋和交还土地但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当中涉及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是否拆除是由法院处理还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出人意料,值得专门处理土地房产纠纷的律师思考。
基本案情
港业公司(化名)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面积6349平方米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是按现状交付,地上有部分建筑物,但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王文(化名)称其中1栋房屋(下称案涉房屋)为其兴建并归其所有。王文虽然不能提供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提供了相关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地产证。港业公司认为案涉土地早已转为国有土地,案涉房屋不可能再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地产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文的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地产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房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上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属于登记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王文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
尔后,港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王文拆除案涉房屋并将土地交还港业公司,并赔偿港业公司土地占用费。
一般人都会认为,王文的房屋非法占用港业公司土地,港业公司上述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但结果往往出人意料!
一、法院竟驳回港业公司要求王文拆除案涉房屋的起诉
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王文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为登记错误而撤销,因此上述证书不能作为王文享有涉案房屋权利的依据,而王文未能提供案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是否拆除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不是由法院进行处理,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港业要求王文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起诉。这结果大家想不到吧?
二、关于港业公司要求王文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驳回港业公司要求王文拆除案涉房屋的起诉,但因港业公司已取得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王文使用涉案房屋的权属依据已被撤销,王文已无合法理由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因此王文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以及房屋所在的土地侵害了港业公司权利,港业公司要求支付占用费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港业公司要求王文交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由于法院驳回港业公司要求王文拆除案涉房屋的起诉,而案涉房屋是地上建筑物,案涉房屋未处理就不存在交还土地问题,因此驳回建业公司要求交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并不是对当事人所有争议都进行处理。法院不是万能的!而作为专业律师,在处理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以及涉及农用地、宅基地等纠纷时,需要拓宽思路,不要总认为该类纠纷均属于法院处理范围,要同时考虑是否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这样才能准确设定诉讼请求,不但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也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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