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期有问有答中有位陈先生向我们提出以下问题:
我家在20010年租了本地的集体土地9亩有余,签了20年合同,用于发展养殖业,现在由于修高速要征收一部分,那一部分刚好是主体建筑,征收后整个养殖厂就瘫痪了,请问我可以要求他全部征收拆除吗?,营业执照,临时土地使用证的缴费罚款记录这些都有,税也都交了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没有,按照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我们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在哪些方面进行补偿。还有最新的高速征地补偿政策麻烦点一下。那20年合同怎么办,由此带来的损失怎么算?
我所胡远碧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之规定,我国土地征收以公共利益需要为条件,且实行比例原则,征收标的以公益事业之需为限,超出必要限度不在征收范围的土地,被征收人无权请求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或者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如你属于土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且作为土地承租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之规定,还可主张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因土地征收导致你方土地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与土地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但基于土地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因土地征收导致合同解除的,土地出租人除返还你方剩余期限租金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他赔偿责任。
在本期有问有答中有位谢先生向我们提出以下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承租合同之外,市场方强行收费,不交钱就断电锁门,这种情况能与市场方打官司么。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市场商会如果想跟你们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应该怎么做?
我所胡远碧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商户与市场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承租合同之约束,市场方无权在合同之外强行收费,更无权断电锁门,市场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侵犯了商户的合法权益,你们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你方商会有合作意向,可来我所(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5楼)详谈,我们将为你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市场方强行收费,不交钱就断电锁门
作者: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在本期有问有答中有位陈先生向我们提出以下问题: 我家在20010年租了本地的集体土地9亩有余,签了20年合同,用于发展养殖业,现在由于修高速要征收一部分,那一部分刚好是主体建筑,征收后整个养殖厂就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