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了不起诉,引发界内关注。
案情介绍
Case introduction
张某系某公司程序员,擅长网络技术服务。耒阳某催收公司在工作中发现,若将债务人的信息逐一从系统中复制出来,再发送给员工进行催收,效率较低,于是催收公司经人介绍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帮忙从系统中批量导出信息,统一制表后发回给催收公司,报酬0.1元/条。张某应允后,共计帮忙导出个人信息约20万条,获得受益约2万元。然而让张某意想不到的是,该催收公司因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立案侦查,同时张某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Case handling process
南琴律师事务所莫一点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向公安机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详细说明了张某符合取保候审的各种条件,但被公安机关拒绝。在张某被拘留十余天后,公安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律师立即到检察院提交了更详细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张某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更关键的是本案很可能是一起无罪案件,因为张某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检察院充分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先对其取保候审,再由公安继续侦查,还原事实真相。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于2023年5月26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拘留约20天后,张某终于恢复人身自由,但公安的侦查仍在继续。
2023年8月24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律师阅卷发现案件比想象的更加复杂,张某帮忙导出数据的行为竟然被认定为买卖行为,而且催收公司实际上存在“软暴力”催收及其他违反犯罪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律师立即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1张某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2张某导数据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中“非法获取”的条件;3催收公司的“软暴力”行为与张某无关,其并不知情;4张某做到了基本谨慎和保密义务;5张某明显没有买卖行为,案件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本案明显是一起无罪案件。
2023年9月22日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023年10月20日公安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律师继续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发现补充的证据中没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张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是在前一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再次提出不予起诉的申请。
经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7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明确说明:“被不起诉人为催收公司批量导出个人信息数据,仅提供了技术性支持,按每条信息0.1元的价格收取服务费合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至此,案件了结,张某完全恢复人身自由!
律师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隐私更是关乎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我们遇到了类似张某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避而远之,对于一些在工作中不可避免要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来说,更要警钟长鸣,尽量多咨询专业人员,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第二款: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
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与窃取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方法,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非法获取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诈骗分子往往先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诈骗或转发给其他同伙用于诈骗,诈骗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其同伙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一些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QQ、微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不要碰,一不小心就构成犯罪!
作者:莫一点

近日,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了不起诉,引发界内关注。 案情介绍 Case introduction 张某系某公司程序员,擅长网络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