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请加班费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中加班工资争议,首先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加班工资就无从谈起。诉请加班费案件中劳动者需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否认,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存在加班事实,均应注重完善、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导致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若用人单位否认,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下面就用一个案例来简要分析两者举证责任,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吴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某百货店1楼专柜工作,岗位为导购,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月工资为1200元+其他+提成,每月25日前支付吴某工资。 2015年12月,该公司以出现账务混乱,造成账面损失为由,决定处分吴某并扣发了其3000元工资。2016年3月,吴某向该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及未依法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通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6年3月,吴某申请仲裁,庭审中,证人李某、杨某、汪某陈述:三人在该公司上班,与吴某系商场同事;吴某的上班情况为早上九点到晚上十点。该公司百货店的营业时间为上午9:00至晚上10:00。仲裁委于2016年6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吴某2016年1月至3月工资共计5667.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7元、加班工资18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69元。公司不服而起诉,要求不支付裁决费用,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若主张加班费,应举证证明相关加班事实。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每天工作6小时,但吴某提交的公司的营业时间规定及同事的证言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所证明的事实也与公司提交的商场的出勤明细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加班及具体加班时长的事实。
而公司未提交吴某实际工作时间及工作安排等相关反驳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公司虽主张因其所属行业、吴某岗位特征及按照行业惯例,应视为实行的不定时工时制,依法可不支付吴某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该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行“标准工作工时制度”,且该公司未就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提供证据。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主席令第73号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后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对其休息权被剥夺的补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这一措施,是对其随意安排加班行为的抑制,强化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督促其遵守劳动者的休息权,从而减少加班现象。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政责任,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同时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者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保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