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以及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本次专利法修改具体在职务发明、补偿期与药品链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外观设计保护与侵权赔偿数额等几个方面做出了重要改动,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加强外观设计保护
第二条看点:增加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局部外观设计引入外观设计制度后,申请人可以不必再纠结于如何定义什么是一件完整的产品,即使不是完整产品的设计,是零部件或产品的一个部分的设计,也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这样,申请人可以更加专注于设计本身的创新点所在。
对于视图,申请人可以采用“实线和虚线相结合”的方式绘制视图,用实线、圆圈、彩色线、突出显示等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模糊背景等方式表示产品的外轮廓等不要求保护的内容;在产品命名方面,我国可以考虑采用完整产品的名称加局部外观设计所应用的部位的命名方式;同时在请求书中另行说明“本产品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并在简要说明中进行相应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看点: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第四十二条看点: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至15年。
(二)职务发明
第六条看点:新增加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包括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使单位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事先约定好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预防纠纷的发生。并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相对注重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
第十五条看点:重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加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保护,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实际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金额或比例已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此项新规增加了除现金以外发放奖酬的方式。然而,也有可能带来“功利化”专利申请,尤其是对于机制不尽完善的中小型企业,有可能增加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奖酬不明的风险。
(三)补偿期与药品链接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看点:新增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补偿机制,该规定类似美国的Patent Term Adjustment机制,旨在补偿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不合理的延迟——针对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鉴于在科技更新迅速的当今社会,年费一直缴纳至第20年的发明专利的比例并不高,因此在补偿专利权人保护期之外,该制度更主要的意义也许在于推动审查员加快结案,缩短审查周期。相信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相对于在十几年后延长的保护期,在当下早几个月甚至1-2年获得专利权保护,意味着更大的经济价值。当然,对于具有生命力的高价值专利,延长保护期还是意味着获得更好的回报。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看点: 新增了新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补偿机制,该规定与上一款不同,是专门针对新药发明专利,以补偿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该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新药的研发上市是一个漫长且耗费巨大的过程,给予新药发明专利以数年的补偿期,相信对于原研药企的利益会带来显著的增益,从而会推动新药的研发。
第七十六条看点:新增了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该规定并非要推翻第75条(原第69条)第1款第(5)项的“Bolar例外”,而是旨在将药品专利纠纷前置。
相比在仿制药上市后遭遇专利诉讼,导致停产、违约等结果,将这种专利纠纷提前到行政审批阶段,相信对于仿制药企来说反而更有利。值得一提的是,该机制与“Bolar例外”都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的重要方面,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开始搭建全面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四)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第五十至五十二条看点:新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该制度在先前的文章中有详细介绍,修改后的制度最有影响和吸引力的点莫过于其优惠政策,即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原本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第51条第2款)。相信该减免年费政策会极大地激烈专利权人自愿实行专利开放许可,但其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转化值得期待。
具体地,在目前实践中,因迫于年费压力或某些因素,中国有效专利的平均维持年限与国外相比很短,相信在该优惠政策的激励下,许多专利权人会愿意选择开放许可从而避免缴纳年费并维持专利有效,但是这些专利本身商业价值不够高、并不会非常有效地促进专利实施和转化。相反,具有很大商业应用价值的专利是专利权人进行市场竞争或进行许可谈判的重要筹码,专利权人很大程度上不会主动地发出“开放许可”的声明,因此该优惠政策对激励这些真正有价值专利的实施和转化也许有限。
(五)加强行政执法,完善部门分工
第六十九条看点:区分了负责专利执法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后者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措施和力度。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采取何种取证或者强制措施,之前的《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新《专利法》授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权限仍然是有限的,如明确排除了第(三)项“查阅、复制…”的职权行使。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否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抽样取证乃至登记保存,新《专利法》没有提及。但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有此项权限的话,可能会导致后续的侵权判定无法进行。实践中将如何操作,还需观察。
第七十条看点: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上的分工。该条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加强内部协调,但没有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能采取的措施。
(六)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看点: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借鉴商标法的规定,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的一至五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此举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戒力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打击专利侵权的决心。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看点:提高法定赔偿数额。此次修改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由1万元提高至3万元,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向商标法靠齐,这将显著增加专利权人的获赔数额,大大提高维权积极性,同时增加了侵权成本,有利于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看点:完善举证规则。借鉴商标法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规定在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修改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有效防止因侵权人不配合举证而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
附:对照表
下面的比对表对新旧两个版本进行了详细的对比,为了便于解读,左栏旧版以蓝色是标注了与新版不同之处,右栏新版以红色标注了与旧版不同之处。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要点及对照表
作者:王蕊 张树华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以及完善专利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