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申请须知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在探寻全球商业版图的征途中,中国企业常常会面临一系列挑战与困境,特别是在美国市场,商标问题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大难题。这些挑战并非偶然,而是源于文化差异、法律差异及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

在探寻全球商业版图的征途中,中国企业常常会面临一系列挑战与困境,特别是在美国市场,商标问题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大难题。这些挑战并非偶然,而是源于文化差异、法律差异及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
首先,美国市场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具备高度的敏锐度和警觉性。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商标被抢注,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形象的重创。这不仅关乎企业的短期利益,更关乎其长期战略布局和全球市场竞争地位。因此,中国企业在进军美国市场之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和商标查询,确保自身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商标异议是美国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中国企业需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应对策略。这包括但不限于对自身商标的独特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通过这些措施,企业不仅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还可以有效应对可能的异议和诉讼。
以下就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制度进行概要解读以及相关流程的具体分析,供各位出海企业参考。
一、商标异议和撤销的概念
01商标异议
美国《商标法》第13条a款规定,当任何人确信一个商标在主注册簿上获准注册会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三十天内向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下称“TTAB”)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商标异议属于预先阻止性机制,旨在阻止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商标申请注册。
02商标撤销
美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当任何人确信一个已在主注册簿上成功注册的商标会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向TTAB提起撤销程序程序,要求TTAB撤销该注册商标。美国的商标“撤销程序”相当于中国的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统称。商标撤销则属于后效性补救机制,旨在撤销可能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存在异议的商标。
二、商标异议和撤销的受理机构
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负责审理商标异议通知和撤销申请程序,这是TTAB受理的两种最常见的审判程序类型。TTAB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法庭,主要负责决定商标是否有效,但无权决定使用权或更广泛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问题。
三、商标异议和撤销的理由
TTAB对商标异议和撤销申请的要求相对宽松,如果申请人认为在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会给自己造成损害,就可以提出异议和撤销。一般原因是:
01商标异议
常见的包括相对理由,如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先或是与知名商标混淆等理由;绝对理由一般有商标缺乏显著性,未经授权的人名或肖像等,常见的还有商标抢注等。
02商标撤销
常见理由与商标异议基本相同,但是需要留意依照《兰哈姆法》注册的商标,撤销需要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受理。如果注册商标成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其一部分的通用名称,或具有功能性,或已被放弃,或其注册是以欺骗性手段获得,或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使用注册商标时虚假表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产源等情况下,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四、商标异议和撤销的程序
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由TTAB审理,遵循联邦民事诉讼诉答、证据等规则,整体上类似于小型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出庭,但与法院诉讼一样,要参与互相质询、披露证据、辩论等环节,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完整的异议和撤销程序包含以下法定程序:
01申请
Noctice of Opposition or Petition of Cancellation
任何因商标注册或即将注册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都可依据自身所符合的条件,通过TTAB提交异议申请(商标公告后30天内提出)或者撤销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
02、被申请人答辩阶段
Answer
商标持有人需在收到异议或撤销通知之日起40天内选择答辩或不答辩。若期限内未答辩且未提供合理未答辩理由,官方将下发不利于被申请人的缺席判决,裁定被申请商标失效。
03证据披露阶段
Discovery
提交答辩书后,进入证据披露阶段,双方律师会召开协商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来讨论和解可能、后续质询和披露计划等。协商会议结束后,双方正式进入信息披露阶段。通过初步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质询(Interrogatories)和披露要求(Requests for Production),专家证词披露(Expert Disclosures)等环节完成双方间的证据披露,基本与民事诉讼相同。
04审理阶段
Trial
披露阶段结束后,案件正式进入审理阶段。区别于法院诉讼程序,异议和无效程序的审理不会直接召开现场庭审,而是双方通过向TTAB提交书面的证据文件举证并就法律依据、案情、证据证言等内容提交简短陈述(Brief),如希望进行口头辩论,需一方主动申请召开口头听证会(Oral Hearing)。
05TTAB下发最终裁定
Fonal Decision
TTAB官员作出最终裁定后,会将裁定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并在官网上公开裁定结果供公众查看。当事人不服裁定结果的,可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TTAB提出重新审理(Request for Rehearing)复议(Reconsideration)或修改最终决定(Modification of Final Decision)的请求,或在裁定作出之日起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Appeal)。
案件审理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推动程序,双方可以递交各种法律规定的动议(Motions)主张,包括申请搁置程序以等待和解的动议(Motion for Suspension for Settlement)、申请简易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申请强制披露的动议(Motion to Compel Disclosure or Discovery)、申请制裁的动议(Motion for Sanctions)等等,程序复杂且灵活度高,走完美国异议或撤销的全部程序通常需要花费2-3年,期间亦会产生高额律师费。为避免高昂的成本,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在进入审理阶段前就选择放弃或是达成和解。
06后续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对TTAB作出的最终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TTAB提出重新审理(Request for Rehearing)、复议(Reconsideration)或修改最终决定(Modification of Final Decision)的请求,或在裁定作出之日起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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