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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物资储备职责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储备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及应急物资储备主体的细化规定
1.突发事件应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2.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加强与邻近省区在应急物资方面的联动协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行业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数据库和信息化支撑情况等;按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负责全区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物资调运工作;配合自治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自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建立本行业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具体细化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规划;负责粮食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协调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服、被褥等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应急类医药的生产和申请国家储备给予紧急调运;负责食盐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三)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电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以灭火救援任务为主的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地震等灾害救援装备物资的储备。
(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储备相关处置物资。
(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汛、供水、供暖、供气、排水、大雪、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和大型相关机械设备的储备、调用和管理。
(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公路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上安全生产所需的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防汛抗旱类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渔业安全生产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重大沙尘暴应急监测和防控物资的储备。
(十三)自治区畜牧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四)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及肉类、食盐、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做好日常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度工作。
(十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十六)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十七)自治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便携式应急防空警报装备的储备;负责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九)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负责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
(二十)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三)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航空应急保障物资的储备。
(二十四)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铁路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五)中石油、中石化在疆企业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六)新疆物资储备管理局负责成品油、火炸药、金属、非金属工业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并做好自治区应急储备物资的仓库管理和发运保障工作。
(二十七)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部分救灾生活物资储备;国(境)内外红十字会、民间组织、爱心企业、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分发;应急供水、大众卫生救援队救援装备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区域和行业易发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各行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储备数据库和调运信息平台,指导行业科学储备,完善应急物资更新流转机制。
上述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新的机构及其职责负责各自部门的物资储备。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同级应急物资的储备。
(三)其他主体的储备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二、应急物资概念及分类
(一)应急物资的概念
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质。从广义上概括,凡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过程中所用的物资都可以称为应急物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二)具体的细化分类
具体细化分类可参照以下分类:
1.防护用品
卫生防疫: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测温计(仪);
化学放射污染:防毒面具;
消防:防火服,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
海难:潜水服(衣)、水下呼吸器;
爆炸:防爆服;
防暴:盾牌、盔甲;
通用: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
2.生命救助
外伤:止血绷带,骨折固定托架(板);
海难:救捞船,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筏),救生缆索,减压舱;
高空坠落:保护气垫,防护网,充气滑梯,云梯;
掩埋:红外探测器,生物传感器;
通用:担架(车),保温毯,氧气机(瓶、袋),直升机救生吊具(索具、网),生命探测仪。
3.生命支持
窒息:便携呼吸机
呼吸中毒:高压氧舱;
食物中毒:洗胃设备;
通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急救药品、防疫药品。
4.救援运载
防疫:隔离救护车,隔离担架;
海难:医疗救生船(艇);
空投:降落伞,缓冲底盘;
通用:救护车,救生飞机(直升、水上、雪地、短距起降、土地草地跑道起降)。
5.临时食宿
饮食:炊事车(轮式、轨式),炊具,餐具;
饮用水:供水车,水箱,瓶装水,过滤净化机(器),海水淡化机;
食品:压缩食品,罐头,真空包装食品;
住宿:帐篷(普通、保温),宿营车(轮式、轨式),移动房屋(组装、集装箱式、轨道式、轮式),棉衣,棉被;
卫生:简易厕所(移动、固定),简易淋浴设备(车)。
6.污染清理
防疫:消毒车(船、飞机),喷雾器,垃圾焚烧炉;
垃圾清理:垃圾箱(车、船),垃圾袋;
核辐射:消毒车;
通用:杀菌灯,消毒杀菌药品,凝油剂、吸油毡、隔油浮漂。
7.动力燃料
发电:发电车(轮式、轨式),燃油发电机组;
配电:防爆防水电缆、配电箱(开关),电线杆;
气源: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器,工业氧气瓶;
燃料:煤油,柴油,汽油,液化气;
通用:干电池、蓄电池(配充电设备)。
8.工程设备
岩土:推土机,挖掘机,铲运机,压路机,破碎机,打桩机,工程钻机,凿岩机,平整机,翻土机;
水工:抽水机,潜水泵,深水泵,吹雪机,铲雪机;
通风:通风机,强力风扇,鼓风机;
起重:吊车(轮式、轨式),叉车;
机械:电焊机,切割机;
气象:灭雹高射炮,气象雷达;
牵引:牵引车(轮式、轨式)、拖船、拖车、拖拉机;
消防:消防车(普通、高空),消防船,灭火飞机。
9.器材工具
起重:起重葫芦,索具,浮桶,绞盘,撬棍,滚杠,千斤顶;
破碎紧固:手锤,钢钎,电钻,电锯,油锯,断线钳,张紧器,液压剪;
消防:灭火器、灭火弹,风力灭火机;
声光报警:警报器(电动、手动),照明弹,信号弹,烟雾弹,警报灯,发光(反光)标记;
观察:、防水望远镜.工业内窥镜,潜水镜;
通用:普通五金工具,绳索。
10.照明设备
工作照明:手电,矿灯,风灯,潜水灯;
场地照明:探照灯,应急灯、防水灯。
11.通讯广播
无线通讯:海事卫星电话,电台(移动、便携、车载),移动电话,对讲机;
广播:有线广播器材,广播车,扩音器(喇叭),电视转发台(车)。
12.交通运输
桥梁:舟桥、吊桥、钢梁桥、吊索桥;
陆地:越野车,沙漠车,摩托雪橇;
水上:气垫船,沼泽水橇,汽车轮渡,登陆艇;
空中:货运、空投飞机或直升机,临时跑道。
13.工程材料
防水防雨抢修:帆布,苫布,防水卷材,快凝快硬水泥;
临时建筑构筑物:型钢,薄钢板,厚钢板,钢丝,钢丝绳(钢绞线)桩(钢管桩、钢板桩、混凝土桩、木桩),上下水管道,混凝土建筑构件,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板,硅酸钙板,、水泥,砂石料;
防洪:麻袋(编织袋),防渗布料涂料,土工布,铁丝网,铁丝,钉子、铁锨,排水管件,抽水机组。
三、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
(一)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流程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流程的细化规定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战备,统筹协调、科学储备,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如遇紧急情况或需要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应急物资,以及需要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处置并动用储备物资时,由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调用。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保质保量补充,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应及时检查更新。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做好具有应急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储备应急物资经费保障工作。各部门严禁挪用或占用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中央驻疆单位的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特殊情况下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先拨付使用,后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储备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实施。
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电子数据管理,建立相应的动态数据库,每季度末将相关数据填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平台”中的储备物资动态数据库。
四、政府储备对本次疫情紧缺物资的支持措施
2020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等六项具体措施,要求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
(一) 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1、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 _ | 一、应急物资储备职责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及应急物资储备主体的细化规定 (三)其他储备主体 |
| _ | 二、应急物资概念及分类 (一)应急物资的概念 (二)具体的细化分类 |
| _ | 三、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 (一)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流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流程的细化规定 |
| _ | 四、政府储备对本次疫情紧缺物资的支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
一、应急物资储备职责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储备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及应急物资储备主体的细化规定
1.突发事件应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2.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加强与邻近省区在应急物资方面的联动协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行业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数据库和信息化支撑情况等;按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负责全区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物资调运工作;配合自治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自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建立本行业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具体细化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规划;负责粮食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协调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服、被褥等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应急类医药的生产和申请国家储备给予紧急调运;负责食盐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三)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电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以灭火救援任务为主的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地震等灾害救援装备物资的储备。
(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储备相关处置物资。
(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汛、供水、供暖、供气、排水、大雪、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和大型相关机械设备的储备、调用和管理。
(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公路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上安全生产所需的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防汛抗旱类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渔业安全生产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重大沙尘暴应急监测和防控物资的储备。
(十三)自治区畜牧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四)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及肉类、食盐、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做好日常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度工作。
(十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十六)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十七)自治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便携式应急防空警报装备的储备;负责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九)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负责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
(二十)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三)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航空应急保障物资的储备。
(二十四)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铁路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五)中石油、中石化在疆企业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六)新疆物资储备管理局负责成品油、火炸药、金属、非金属工业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并做好自治区应急储备物资的仓库管理和发运保障工作。
(二十七)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部分救灾生活物资储备;国(境)内外红十字会、民间组织、爱心企业、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分发;应急供水、大众卫生救援队救援装备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区域和行业易发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各行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储备数据库和调运信息平台,指导行业科学储备,完善应急物资更新流转机制。
上述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新的机构及其职责负责各自部门的物资储备。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同级应急物资的储备。
(三)其他主体的储备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二、应急物资概念及分类
(一)应急物资的概念
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质。从广义上概括,凡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过程中所用的物资都可以称为应急物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二)具体的细化分类
具体细化分类可参照以下分类:
1.防护用品
卫生防疫: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测温计(仪);
化学放射污染:防毒面具;
消防:防火服,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
海难:潜水服(衣)、水下呼吸器;
爆炸:防爆服;
防暴:盾牌、盔甲;
通用: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
2.生命救助
外伤:止血绷带,骨折固定托架(板);
海难:救捞船,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筏),救生缆索,减压舱;
高空坠落:保护气垫,防护网,充气滑梯,云梯;
掩埋:红外探测器,生物传感器;
通用:担架(车),保温毯,氧气机(瓶、袋),直升机救生吊具(索具、网),生命探测仪。
3.生命支持
窒息:便携呼吸机
呼吸中毒:高压氧舱;
食物中毒:洗胃设备;
通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急救药品、防疫药品。
4.救援运载
防疫:隔离救护车,隔离担架;
海难:医疗救生船(艇);
空投:降落伞,缓冲底盘;
通用:救护车,救生飞机(直升、水上、雪地、短距起降、土地草地跑道起降)。
5.临时食宿
饮食:炊事车(轮式、轨式),炊具,餐具;
饮用水:供水车,水箱,瓶装水,过滤净化机(器),海水淡化机;
食品:压缩食品,罐头,真空包装食品;
住宿:帐篷(普通、保温),宿营车(轮式、轨式),移动房屋(组装、集装箱式、轨道式、轮式),棉衣,棉被;
卫生:简易厕所(移动、固定),简易淋浴设备(车)。
6.污染清理
防疫:消毒车(船、飞机),喷雾器,垃圾焚烧炉;
垃圾清理:垃圾箱(车、船),垃圾袋;
核辐射:消毒车;
通用:杀菌灯,消毒杀菌药品,凝油剂、吸油毡、隔油浮漂。
7.动力燃料
发电:发电车(轮式、轨式),燃油发电机组;
配电:防爆防水电缆、配电箱(开关),电线杆;
气源: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器,工业氧气瓶;
燃料:煤油,柴油,汽油,液化气;
通用:干电池、蓄电池(配充电设备)。
8.工程设备
岩土:推土机,挖掘机,铲运机,压路机,破碎机,打桩机,工程钻机,凿岩机,平整机,翻土机;
水工:抽水机,潜水泵,深水泵,吹雪机,铲雪机;
通风:通风机,强力风扇,鼓风机;
起重:吊车(轮式、轨式),叉车;
机械:电焊机,切割机;
气象:灭雹高射炮,气象雷达;
牵引:牵引车(轮式、轨式)、拖船、拖车、拖拉机;
消防:消防车(普通、高空),消防船,灭火飞机。
9.器材工具
起重:起重葫芦,索具,浮桶,绞盘,撬棍,滚杠,千斤顶;
破碎紧固:手锤,钢钎,电钻,电锯,油锯,断线钳,张紧器,液压剪;
消防:灭火器、灭火弹,风力灭火机;
声光报警:警报器(电动、手动),照明弹,信号弹,烟雾弹,警报灯,发光(反光)标记;
观察:、防水望远镜.工业内窥镜,潜水镜;
通用:普通五金工具,绳索。
10.照明设备
工作照明:手电,矿灯,风灯,潜水灯;
场地照明:探照灯,应急灯、防水灯。
11.通讯广播
无线通讯:海事卫星电话,电台(移动、便携、车载),移动电话,对讲机;
广播:有线广播器材,广播车,扩音器(喇叭),电视转发台(车)。
12.交通运输
桥梁:舟桥、吊桥、钢梁桥、吊索桥;
陆地:越野车,沙漠车,摩托雪橇;
水上:气垫船,沼泽水橇,汽车轮渡,登陆艇;
空中:货运、空投飞机或直升机,临时跑道。
13.工程材料
防水防雨抢修:帆布,苫布,防水卷材,快凝快硬水泥;
临时建筑构筑物:型钢,薄钢板,厚钢板,钢丝,钢丝绳(钢绞线)桩(钢管桩、钢板桩、混凝土桩、木桩),上下水管道,混凝土建筑构件,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板,硅酸钙板,、水泥,砂石料;
防洪:麻袋(编织袋),防渗布料涂料,土工布,铁丝网,铁丝,钉子、铁锨,排水管件,抽水机组。
三、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
(一)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流程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流程的细化规定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战备,统筹协调、科学储备,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如遇紧急情况或需要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应急物资,以及需要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处置并动用储备物资时,由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调用。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保质保量补充,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应及时检查更新。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做好具有应急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储备应急物资经费保障工作。各部门严禁挪用或占用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中央驻疆单位的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特殊情况下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先拨付使用,后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储备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实施。
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电子数据管理,建立相应的动态数据库,每季度末将相关数据填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平台”中的储备物资动态数据库。
四、政府储备对本次疫情紧缺物资的支持措施
2020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等六项具体措施,要求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
(一) 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1、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