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判处刑罚的,通常都会痛定思过,可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是好了伤疤忘了疼,无视法律法规,屡次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
近日,隆德县法院审结了两起由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李某2019年12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马某2019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5天。没想到李某和马某竟不思悔改,再次酒驾。2023年11月,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隆德县第二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1,已构成醉驾。同一时间段,马某也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1,已构成醉驾。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和马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当场查获,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隆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理
据统计,2023年1-11月,隆德县人民法院已审结危险驾驶罪43件43人,判处实刑19件19人,占比44%。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曾因酒驾(醉驾)受过处罚的人: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两杯酒驾车出行只要不出事就没事,心存侥幸等来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临近年底,大家在和亲朋好友小聚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和危险驾驶行为,切莫因酒后驾驶触犯法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每个人应该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屡教不改!两男子二次酒驾获实刑
作者:隆德县法院来源:固原中院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判处刑罚的,通常都会痛定思过,可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是好了伤疤忘了疼,无视法律法规,屡次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