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当公租房被征收时,共同居住人身份和权益的认定便成为公租房共有纠纷中的焦灼点。
01共同居住人构成要件中“特殊情况”和“无其他住房”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第二,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没有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因为“特殊情况”包括房屋狭小不方便居住,或者由于家庭矛盾无法居住,或者因为工作原因不方便居住等诸多情况,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但如果既没有实际居住,同时在上海有“其他住房”,那么就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了。他处有房应该是一个排除认定的硬性指标,即便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可能性也较小,因而公租房共有争议的原被告均会极力举证对方在上海有“其他住房”,试图以此否定对方在涉案公租房中的居住利益。
上海中院的判决认为,“无其他住房”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共同居住人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公租房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分割。从谁应当获得公房补偿款的思路出发,法院的核心观点其实是,公房被征收后发放的补偿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非公房原始受配人且对房屋无居住需求的、属于公房原始受配人但此后因单位分配、拆迁安置等享受其他福利的、居住问题已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等得到解决的人员不在被安置之列——无论其是否属于户籍在册人员。
02未成年人是否可得认定为涉案公租房的共同居住人而享有居住利益,取决于父母是否受配分房
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享有居住利益的,首先看是否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由其法定监护人保障,并不因为其户籍迁入涉案公租房而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若未成年人在户籍迁入后及成年后不在涉案公租房内居住的,便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不能认为享有居住利益。
此外,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附随于父母,不享有独立的居住利益。但父母受配分房后,未成年不一定被认定为享有过福利分房。若认为子女随父母享有福利分房,那么子女即不再满足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无法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若不认为子女随父母享有福利分房,子女仍可认定为系争公租房的同住人,享有居住利益。
大部分上海判决不认为子女享有居住利益。因为子女未成年时尽管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但该时期子女随父母受配房屋,故其未成年时的居住应视为亲属间的帮助行为,不当然认定可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份额。证据无法证明子女在成年后仍稳定且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内的,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即便由于父母工作的原因,未成年子女住回涉案公租房与家里老人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家人间的互助,不应当然获得居住权益。
认为子女仍可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是极个别的少数情况。如“许洪书、徐慧英等与徐惠君、朱新白等共有纠纷案”中,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公房购买政策时,女儿未成年,此时不认为子女有独立的住房福利,不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03征收补偿款分割不以户籍在册人口的数量为依据进行平均分配,而是在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各自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装潢补偿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又包括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搬家费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居住协议签约奖励、早签多得益奖励、异地购房优惠补贴、签约搬迁利息等费用。有的还会另行签发签约率递增奖励、居住搬迁奖励、居住提前搬迁加奖、临时安置费等各种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点虽然指出,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大多数判决中,法院并不以在册人口数量平均分配,更多是适用例外情况,酌情少分或多分。公开判决中仅写明全部征收补偿款或所配房的分配方式,无法逐一提炼出每一部分费用的分配比例。而对另行签发的费用,《解答》第十一点指出,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等费用,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双方当事人会提出一套于己有利的分割方案,如以家庭的实际居住部分面积之比进行分割。法院观点是,原则上公租房的居住权益及于房屋的整体而非部分区域,受居住条件所限,当多位同住人在同一公租房内共同生活时,不可避免地须以家庭为单位划定生活区域,但该划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而是结合家族成员在长期共处中形成的居住传统、生活习惯、长幼秩序等各类因素,在互谅、容忍的基础上达成的默契,故家庭的实际居住部位面积之比可作为安置利益分割的参考因素之一而非绝对标准。总之,法院会综合考虑家庭关系、被拆迁房屋的来源、当事人的福利分房情况、居住情况、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对老人的赡养照顾等因素酌情分割,当事人在此类纠纷中应围绕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和举证。
参考法规及案例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 陈春英等与唐凤翔等共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5204号。
(4) 陈新民、陈瑛等与陈新亮共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175号民事判决书。
(5) 居尚铭杨丽琴等与居尚贤莫桂芬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731号民事判决书。
(6) 李俭、姜秋萍等与李琴、李雅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2807号民事判决书。
(7) 厉竞仁与厉国珍、庄厉珍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813号民事判决书。
(8) 许洪书、徐慧英等与徐惠君、朱新白等共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182号民事判决书。
(9) 张莹与何国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159号。
上海公租房征收补偿款怎么分?从公租房同住人身份的认定谈起
作者:崔伯鸣 刘影来源:星瀚微法苑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