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向“白衣天使”的屠刀——拒绝医闹、合法维权!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7月19日下午13时18分许,接群众报警称:一名男子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伤害一名医生后跳楼。后经全力抢救,该名医生于当晚21时许不幸去世。

2024年7月19日下午13时18分许,接群众报警称:一名男子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伤害一名医生后跳楼。后经全力抢救,该名医生于当晚21时许不幸去世。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其中暴力伤医事件不在少数。医闹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当医闹升级为蓄意伤害,那就是法律问题!
一、以案释法
(一)“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7日晚22时许,赵某酒后陪同其妹妹去往克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到医后,急诊室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联系骨外科医生前来就诊,在等待期间赵某与医务人员发生冲突,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辱骂、恐吓值班医生,后警察赶到现场控制了赵某。
后克山检察院移送起诉,克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医院持水果刀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经合议庭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分析: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医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情介绍:赖某某、赖某晋于日前纠集杨某、唐某、吴某、刘某、罗某等几十名亲友并携带赖某某事先制作好的内容为“赔我人命,还我公道”的横幅从梅州市大埔县再次来到梅县区中医医院与医院方进行协商。并且赖某某等人在梅县区中医院大门入口左侧私设灵堂,在遗像前进行烧香烛、纸钱等行为,并大哭喊“赔我人命,还我公道”。民警赶到后进行劝阻,赖某某等人不顾道路上的车流在斑马线来回走动并大声叫喊,后被警方制止该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组织策划纠集赖某等多人在医院内外进行纠缠、哄闹,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分析:《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处罚。主要是指聚集多人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医疗机构内或者周边地区,聚集多人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医闹”构成故意杀人罪——哈医大医闹事件
案情介绍:李某南,自幼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青少年时期常感到腿疼,后前往哈医大一院进行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滑膜炎并进行打针治疗。后不见好转,遂二次前往哈医大医院进行治疗,该次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并打针治疗,且价格对于李某南家庭而言成为负担。但是两次治疗并未好转,前后前往该医院共治疗六次,但未见好转。后李某南产生了过激的想法,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持刀刺死了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某(男,28岁)、持刀伤害了主治医生王某、女医生郑某宁(30岁)、女研究生于某铭(25岁)。在造成一死三伤之后,李某男遂企图自杀,但未遂,最终被警方控制。
经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李某南作案时系未成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至于被告人李某南提出该案医院存在过错,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认定李某南对医生治疗建议产生误解,为发泄不满事先购买尖刀,连续刺杀多名医务人员,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惩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被告人李某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谈谈“网络医闹”
(一)何为“网络医闹”?
网络医闹又称为“软医闹”,网络医闹产生的原因,部分是当事人通过造谣抹黑,在网络上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恶意传播,通过网络博取同情,施加舆论压力,以此达到向医院和医生索赔的目的;部分是对于医生诊疗行为的不满,利用网络媒体,对医生进行侮辱、诽谤,断章取义甚至颠倒黑白,达到抹黑医生的目的;部分是个别博主、网红发布不实信息和抹黑言论,利用异常个案博眼球、吸流量,以此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医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利用网络制作、传播谣言,恶意抹黑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面对医疗纠纷,切勿冲动“医闹”,理智情绪和合法维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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