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正要点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政府部门的必要的行政活动是社会有序、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这点在建筑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

政府部门的必要的行政活动是社会有序、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这点在建筑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无论是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的征收、出让;还是工程规划、建设中各项证照的审批、许可;再到房屋销售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筑房地产市场的每个环节都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密不可分。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法律纠纷解决的基础性文件,其生效二十五年以来第一次全面修正的版本将在今年的五月一日正式实施,今天智仁律师就向各位读者介绍《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1.1将“具体行政行为”改变为“行政行为”,明确了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第二条、第五十三条(本人均指《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条文))
1.2将“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大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1.3 增加列举了几类行政行为:(第十二条)
1.3.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3.2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1.3.3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1.3.4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3.5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二、完善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
2.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将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条)
2.2无论复议机关是否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均将成为被告。(第二十六条)
三、创新了行政诉讼制度体系
3.1 管辖制度
3.1.1调整了中院的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审级)(第十五条)
3.1.2跨区域进行管辖。(第十八条)
3.1.3行政案件不能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修订前的第二十三条)
3.2 调解制度:在特定条件下,行政案件可以调解(第六十条
3.2.1适用类型:行政赔偿、补偿、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
3.2.2 调解原则: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害和他人合法权益。
3.2.3 结案形式:原告撤诉;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且原告撤诉,调解书。
3.3 简易程序(第八十二到第八十四条)
3.3.1适用条件:
(1) 行为当场作出;
(2) 金额贰仟元以下;
(3) 政府信息公开;
(4) 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3.2审级要求:只能是普通一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均不适用
3.3.3审理特点:(1)独任审理;(2)快速结案:45天
四、丰富了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第六十九到底七十八条)
主要判决形式如下:
4.1驳回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2 撤销判决(撤销被告行政行为同时可要求被告重做)
4.3 履行判决(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4.4 给付判决(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
4.5 确认违法判决(不能撤销或不必撤销被告行政行为)
4.6 确认无效判决(无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申请确认为无效的)
4.7 变更判决(直接变更被告的行政行为)
4.8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判决(行政合同)
五、其他重要变化
5.1 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法律依据的时间延长:10天增加到15天(第六十七条)
5.2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撤诉的条件:由“两次传唤”减少为 “一次传唤”(第五十八条)
5.3 起诉的期限延长: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变为 “六个月”(第四十六条)
5.4 审理期限延长:
一审审限由 “三个月”变为“六个月”;(第八十一条)
二审审限由 “两个月”变为“三个月”;(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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