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我预估到后面的事情,我当时不会发那篇东西,因为对我自己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但是你问我发了会不会后悔,我不会后悔,造成多大的压力也好,哪怕最后输了赔钱也好,那我也不会后悔发了一篇东西。——文白
本文系作者针对目前了解情况的法理分析,不能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作者对司法判决和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主观评价。
昨天新京报编辑邀我写稿时,我心里咯噔一下,《夏洛特烦恼》不都已经过去几年了吗?案件怎么现在才判决?
后来得知,这个案件审理了3年,法官更换3次,开庭5次,不过据说判决书中最后却只有短短几百字的定性分析。
文白会写,能写,案件判决出来后,自己第一时间宣布了败诉结果。犹如当时写那篇文章一样,文字极具煽动性,参杂个人感悟和人生体验,读完文章也许你都会有一种打赏的冲动。而事实上那篇文章截至目前也已经有三千多人打赏,据说影评圈的人还主动为他筹款赔钱。
这个时代,总有很多人会莫名支持一些人一些事,被一篇文章鼓动,或被一个视频驾驭。
但回过头来看,我们真的了解这个事情,又是否有自己的独立思考?
败诉是法律上的判断,但很多时候法律给予的是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是证据链条下的正义,是社会运转需要的规则和秩序。
我们尊重每一个个案司法判决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被这些判决绑上手脚,为之束缚,抹杀了正当评论的可能性。因为每个现实案件都存在着看似细微渺小实则千差万别的鸿沟。
我看过一篇记者关于本案的纪实文章,兴许代表了公众的很多疑惑和看法,他这样描述:
“这个问题广泛来看,似乎是我们有没有权利质疑一部电影是否存在抄袭?我们能不能通过观看、对比两部电影,得出一部电影抄袭了另一部电影的观点?如果有两个人得出了不同的观点,是否证明其中有一个人说谎?造谣?以致于违法?若违法,公众还敢公开谈论抄袭吗?”
“而不敢两个字是这起案件更广泛、深远的意义。无论判决结果是什么,都会对中国的大众舆论和文艺批评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这是公众的质疑,也是这份判决本可以做得更多的地方,那就是:
我们到底该如何在名誉权保护和公众自由评论之间,选择合适的度去平衡各方利益?
当一个影评正当质疑,未越边界,理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但过度渲染,甚至捏造等情况下,就有可能越过雷池,被诉侵权。
只是这个度的把握,千人千面,不一而足。
很多人忘记了,其实这只是一起名誉权纠纷,而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
也就是说,《夏洛特烦恼》是不是真的抄袭了《佩姬苏要出嫁》本不该是本案关键要素,而是读者看完文白的影评后,是否真的相信《夏洛特烦恼》抄袭了《佩姬苏要出嫁》,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对于前者,需要证明的事实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情节对比、编剧是否可能接触到《佩姬苏要出嫁》,人物设计、对白桥段等,而且是需要区分场景受限和限制表达等客观因素才能最后得出是否抄袭的结论。这是一个十分繁琐,充满主观感受,凝结法官阅历,结合专家评价的论证过程。
而对于后者,这是一个主观评价的感受问题。虽然也跟《夏洛特烦恼》是否抄袭有关,但更多的则是:
文白是不是为了故意侮辱、诽谤《夏洛特烦恼》的制片方,而用歪曲事实、甚至虚构事实的方式,刻意捏造了一篇文章?
我们需要理解法条中的名誉权规范。
按《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文白是否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了《夏洛特烦恼》制片方的名誉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简单说,法律定义上的侮辱是指事实为真,但用语不当,诽谤则是指事实为假。
只有否认了侮辱和诽谤,文白才有可能胜诉。
我们回过头来看文白当时的这篇文章。
文章标题是《炸裂,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并用图文对比的方式进行论证,深入浅出,细枝末节,面面俱到的拆解分析。读完这篇文章后,普通读者的感受的确是:“两个电影果然很像啊!”
就是这个感受,让文白百口莫辩。
文字的力量有时无穷大,毕竟因为这篇影评也的确使片方丧失了较大的既得利益。
我相信双方代理律师都用了很大力气来证明是否抄袭,也关注到本案的确也运用了专家鉴定报告的方式,但在《佩姬苏要出嫁》的制片方也没有起诉的前提下,这种鉴定报告和第三方的评价,其实很难说有很强的事实根据。而如果这些很难证明的话,那就很可能意味着这篇文章满足了名誉权侵权要件中的“诽谤”二字。
这是致命一击,在这之后,其他侵权要件也许就不堪一击了。
不过好在我们也渐渐发现:
影片《西红柿首富》在片头注明了改编自美国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据称还买了版权;
影片《乘风破浪》也致敬了陈可辛的《新难兄难弟》,并获得了陈可辛认可。
也许这才是文白的这篇文章和这个案件带来的社会意义。
官司输了 影评还可以继续写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如果说,我预估到后面的事情,我当时不会发那篇东西,因为对我自己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但是你问我发了会不会后悔,我不会后悔,造成多大的压力也好,哪怕最后输了赔钱也好,那我也不会后悔发了一篇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