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案学法】一 “藏” 成错!私藏父亲所赠枪支,10个月刑期换来深刻教训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2024年5月9日10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布德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关某礼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的生产生活用房中,查获关某礼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疑似黑火药507.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9日10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布德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关某礼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的生产生活用房中,查获关某礼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疑似黑火药507.7克,铁砂弹约400颗。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经查明,该枪支为关某礼父亲所赠,后父亲去世,关某礼便将枪支一直存放在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关某礼归案后如供述了本案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关某礼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礼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的枪支一支、疑似黑火药507.7克、铁砂弹约400颗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内容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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