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 —— 非996的合法化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引 言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该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除了标准工时制外,还存在特殊工时制度。

引 言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该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除了标准工时制外,还存在特殊工时制度。之前深圳试点特殊工时制度,很多人以为是996的合法化,实际特殊工时制度由来已久,在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中就已经根据《劳动法》规定了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种类
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根据503号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用于特殊类型的岗位。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为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原因而不能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岗位,主要包括无法按标准工时制衡量工作时间的岗位,例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如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主要包括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要连续作业的行业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以及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的工资支付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在合法的条件下,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仍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特殊工时制需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企业申请批准过程中,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且需要提供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如果存在未制定特殊工时制相关的规章制度、未对实施方案、规章制度进行公示、职工未签名确认等情形,可能面临适用特殊工时制不被认可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行政审批,企业和员工能否自行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问题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特殊工时制的约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明确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当经过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的情形下,自行约定无效。第三种意见则认为需要根据不同的岗位来区分自行约定特殊工时制的效力。例如对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即可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
鉴于司法实践的争议,建议企业先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后再适用特殊工时制,并严格按照当地的审批管理办法完成审批手续。另外,即使实行特殊工时制,企业仍需要保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不能滥用特殊工时制剥夺员工应有的权利。
相关法条: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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