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9个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不少人看了这个消息立刻觉得义愤填膺:这种罪都不判死刑了,那还有什么罪名是可以判死刑的?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哪些罪名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相信看了之后,大家就不会那么情愤慨了。因为现在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即使废除其中的9个,也还有46个,只要犯了罪,真该判死刑的,未必能逃得掉。
即使废除9个,中国也还有46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 背叛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投敌叛变罪
- 间谍罪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劫持航空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走私罪
- 走私武器、弹药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伪造货币罪
- 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强奸罪
- 绑架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 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 暴动越狱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 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 贪污罪
- 受贿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 战时违抗命令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投降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