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因散布有关武汉肺炎谣言而受到处罚的事件为例,简单评述。武汉新型冠状病毒事件发展到现在,终于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自2019年12月31日,武汉卫健委第一次官方通报开始,媒体一直没有大规模报道,武汉卫健委方面也是隔两三天一通报,一直强调可防可控(一直纳闷之前连是什么都没弄清楚,怎么可防可控呢),未见人传人迹象。而彼时的新加坡、香港等地,自第一次官方通报开始,就非常重视,密切关注,基本每天都更新消息。一直到2020年1月19日,新增病例有了一个小规模爆发式增长,媒体开始大规模关注报道。而事件开始之初,武汉公安方面曾经对8人予以处理,原因是此8人针对当时的不明肺炎有散布谣言的行为,当时的通报如下:
在我们国家,如果散布谣言,可能需要承担三种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武汉方面当时处理的这8个人应该是涉及行政责任。今天围绕这个事件简单谈谈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审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划重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武汉这次处罚事件,在疫情刚开始时,并没有查明肺炎原因,此时这8个人在网上具体发布了什么消息现在无法查询,而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的通报也没有通报此8人具体行为,个人猜测大概是“SARS来了”,或者“武汉发现要命的传染病,能死人”这样的信息。
表面看,因肺炎被发现之初,没有查明病因,没有查明传播途径。如果此时在网络发布“SARS来了”这样的信息,似乎被处罚也合乎法律规定。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角度看,需要审查的要素主要有四个:是否超越职权?事实认定的证据是否完整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从这四个方面审查,应该问题不大,形式上完全合法。那为什么你就是感觉哪里有点不妥呢。这就需要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或者叫实质合法角度来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正式将“明显不当”作为司法审查的一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引入“明显不当”审查,即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纳入了司法审查范畴。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是否符合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是否符合公共道德?
回过头来再看武汉公安这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过程大概是这样的:1.取证,认定事实,2.找法律依据,3.将事实套入法律,并作出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判断,4.采取措施,作出处理。本次处罚在事实认定方面应该没有什么裁量在里面,无非是网上发布了一些言论。而在将事实套入法律方面就存在自由裁量因素。何为“谣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明确界定“谣言”,一般人的认知来看,散布谣言应该是发布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那是否所有发布了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都算散布谣言?这8个人发布的消息是否是出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之目的?这些方面都涉及自由裁量因素。
显然武汉公安认定这8个人散布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那这种认定是否合理呢?实质上是否合法呢?有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干因素呢?
首先,我们看看《行政处罚法》的价值取向。一部法律都有价值取向,比如西方刑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就是控制公权力,惩罚犯罪是次要的价值取向。而我国《刑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所以我国的刑法价值取向首先就是惩罚犯罪,就是要惩罚犯罪分子。中西方刑法的价值取向的区别,也能解释为什么我们国家总有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而《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即立法宗旨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不是为了收拾民众的,不是民众只要有任何过分行为就要全面打击。
其次,从言论自由角度看一看。这是个老问题了,无法展开,太大了,涉及言论的边界问题。我们现在行政机关认定谣言有一种倾向:只要与官方消息不符就是谣言。那么官方消息都是准确的吗?公众有没有质疑官方信息的权利呢?我们看看这次武汉肺炎事件,官方发布消息是否准确、完整、及时?尤其是及时性方面,为什么从开始新加坡等地就高度重视,每天都在关注,而我们武汉官方还是隔个两三天才通报一次(近期才每天通报)。而且官方发布的消息让你不知道到底对这个肺炎研究到哪一步,公众需要做些什么?一直迷迷糊糊。在此种情况下,公众发布了一些未经证实的言论,是否属于散布谣言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还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呢?
武汉公安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以上两个相关因素了呢?
再看这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了不相干因素。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从上到下一直强调维稳,任何事都怕有不稳定因素。面对未知疫情,地方政府都害怕引起民众恐慌,那领导乌纱帽就不保,就怕引起一丁点的混乱。个人认为这种考虑有点低估民众的智商。历史上看,也许有因为疫情、灾情引起民变的事例,但现在我们百姓安居乐业,齐夸党的领导,而国外比较乱套,今天要退欧盟,明天弹劾领导,纵观世界风云,风景这边独好啊。SARS期间,政府瞒报那么长时间,最终实在搂不住了,也没有引起混乱啊。所以地方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过于考虑维稳因素?是否考虑领导面子和政绩等问题?
结语
恶意散布谣言制造混轮者,应该打击。但也要考虑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赋予公民监督政府质疑政府的权利。自《行政诉讼法》引入“明显不当”作为审查依据,行政机关已经没有完全自由的自由裁量了。
司法审查角度谈武汉肺炎事件中的行政处罚
作者:徐振松来源:汉盛律师

本文以因散布有关武汉肺炎谣言而受到处罚的事件为例,简单评述。武汉新型冠状病毒事件发展到现在,终于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