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系列之区块链游戏(三)——我国对于区块链游戏的监管现状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在《元宇宙系列之区块链游戏(一)——关于AxieInfinity的爆红与思考》和《元宇宙系列之区块链游戏(二)燎原之火——TheSandbox》中,以Axie Infinity

引言
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在《元宇宙系列之区块链游戏(一)——关于AxieInfinity的爆红与思考》和《元宇宙系列之区块链游戏(二)燎原之火——TheSandbox》中,以Axie Infinity和Sandbox两款游戏为例,对区块链游戏本身的合规问题进行了探讨。因篇幅限制,我们在前两篇文章中尚未就中国对于区块链游戏的监管进行专门论述,本文将从游戏发行、NFT监管和虚拟货币监管几个角度,对区块链游戏在中国的合规性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游戏发行的监管
我国对游戏在中国区域的发行监管较为严格。当前,网络游戏的监管主要涉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及其他相关机构。
2016年3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游戏作品属于网络出版物,严格而言,从事网络游戏出版发行的企业,应当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游戏出版前还需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取得游戏版号。网络游戏公司如果运营一款进口网络游戏,需要向运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并同时出具境外著作权人授权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实践中,网络游戏通常是通过提供收费游戏下载服务或提供游戏虚拟道具充值服务,或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收费运营、发布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等获得收入,此种网络游戏运营模式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亦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申请办理ICP证。
除此之外,在我国发行游戏,还需要受到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版权局等相关机构的监管。例如进口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还应当提交省级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审批。
二、我国对NFT及虚拟资产的监管
目前我国立法下虚拟资产应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所有权应参照《民法典》物权编来确认。但对于NFT及除虚拟货币外的虚拟财产的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行为,我国目前尚未任何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约制。
针对区块链游戏中涉及的NFT的购买和交易,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法定货币或不能直接购买
我们之前讨论的两款区块链游戏中的NFT均无法使用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例如,Axie游戏目前不提供法定货币直接购买Axie NFT的途径,Axie NFT必须通过先购买ETH(以太币),后将ETH转入Ronin侧链的钱包内再进行购买;The Sandbox中的土地和资产也必须以代币Sand进行购买而无法直接用法币购买。因此区块链游戏涉及的NFT购买在中国受到监管更多是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方面的监管(具体见下面第3点所述)
2. 警惕炒作风险
区块链游戏可能被当做炒作对象。例如,Axie游戏在游戏内的交易市场即Marketplace中提供对于Axie NFT的购买和交换;而在The Sandbox中,一共有166,464块土地,土地的数量是限定且不可更改的。游戏玩家取得土地的方式包括在官方的土地发售活动以及在第三方NFT交易所(包括OpenSea和Rarible)中购买土地。鉴于NFT的价值逐渐攀升,受到玩家追捧后更有可能被用作炒作的对象。例如,杭州2022年亚运会曾发布NFT版本的“数字火炬”,限量20000份,售价39元。在短短几天后,数字火炬的身价直接翻了几百倍,到达五位数。因此区块链游戏需要在NFT交易中注意其是否有可能落入下述第3点所述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范畴内,从而有可能存在违反中国相关监管的风险。
3. 发行平台需谨慎
就NFT的发行平台而言,涉及NFT的集资行为和炒作行为需要被谨慎对待。根据界面新闻报道,2021年12月17日,京东旗下NFT发行平台“灵稀”已上线京东APP小程序,首批以京东吉祥物“Joy”为设计原型的NFT已正式开售。截至目前,目前布局NFT生态的国内科技巨头已有三家,分别是蚂蚁旗下的“鲸探”(原蚂蚁链粉丝粒),腾讯旗下的“幻核”及新上线的京东“灵稀”。由于“NFT”自带金融属性,和目前国内严厉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有一定联系,国内科技巨头对此都非常谨慎,均大力强调反对虚拟货币炒作。京东也不例外,根据“灵稀”平台的用户协议,购买用户可以使用数字藏品进行研究、展览、欣赏、收藏。但严禁利用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灵稀”方面称将随时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变更对服务进行调整的权利。
除去前述相关合规风险,NFT在我国是否可以合法交易和持有呢?除了前文提到的“幻核”和“鲸探”外,国内还有NFT中国(NFTcn)和优版权等NFT交易平台。纵观目前的国内NFT交易平台,一般以人民币作为支付结算方式,且将NFT属性定义为“数字令牌”,借以与虚拟货币进行区分。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下文所述的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严令禁止,NFT在国内的交易并不能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货币或者定价方式。
三、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
1. 虚拟币的发行行为
从投资虚拟货币角度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强监管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比特币是一种同质化代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我国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买卖、承保或者直接或间接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ETH)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公告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2018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表明,进行虚拟货币炒作、从事发行虚拟货币等行为,稍有不慎可能就落入非法集资的范畴被刑法监管;现实中炒作热点概念,对虚拟货币的上涨价值和投资价值进行夸张、虚假的宣传,或者鼓吹虚拟货币投资收益高且风险低来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进一步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此种行为具有传销、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特征。
综上,我国对虚拟货币融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并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行为实行强监管。例如,Axie游戏发行的实用性代币SLP和治理代币AXS以及The Sandbox发行的Sand均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如果以融资为目的或方式在中国发行该等代币,需注意前述法律规定。如融资主体通过发售该等游戏的代币向投资者筹集金钱属于非法行为,并且根据具体行为的特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
2. 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237号文”),对虚拟货币作出了定义: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37号文进一步规定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等服务都被严格禁止。此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37号文的规定意在切断我国境内居民在境外进行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途径,表明中国居民以个人身份在中国境外从事虚拟币相关活动以及为此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虽然Axie游戏和The Sandbox都没有在中国境内直接发行,而是发行在以太坊的公链上,且代币SLP、AXS和Sand均没有在中国境内直接发行,且无法与我国法定货币直接进行兑换,其发行行为不受到中国法律的监管,但是境外交易所或游戏平台如果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中国居民单纯买卖、投资虚拟货币,比如持有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例如购买SLP、AXS或者Sand是否违反了中国法律呢?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居民购买虚拟货币行为进行直接监管,但237号文明确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意味着购买虚拟货币无法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
从各地判例来看,我国法院对于虚拟货币买卖主要有如下几种态度:第一,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案号为(2021)浙02民终3554号的王东、王涛等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称“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虚拟货币仍然是有价资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法律也并未直接禁止对于比特币的持有,实践中也多将比特币作为有价资产处理。第三,对以虚拟货币进行的定价和计价行为无效,即使将定价写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根据237号文,虚拟货币不能用作为产品和服务定价。案号为(2018)浙11民终263号的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法官认为“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故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四、结语
随着区块链游戏在全球掀起狂潮,各国对区块链游戏也出台了不尽相同的监管政策,未来我们仍将对区块链游戏保持关注,并对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合规性进行进一步研究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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