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如何处理“牛皮癣”式违法者更有效?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牛皮癣”式违法者即多次违法被处理后仍继续违法的相对人,这类相对人有违法利润高、违法成本低、对环境影响恶劣、反侦查手段高等特点,是各属地环保部门的眼中钉、肉中刺,因种种原因无法斩草除根。

前言
“牛皮癣”式违法者即多次违法被处理后仍继续违法的相对人,这类相对人有违法利润高、违法成本低、对环境影响恶劣、反侦查手段高等特点,是各属地环保部门的眼中钉、肉中刺,因种种原因无法斩草除根。结合实际,笔者整理了目前环保法律法规对他们的一些“制裁措施”,仅供参考。
常规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均有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针对多次实施同种类型违法行为仍继续违法的,笔者认为可在量罚时予以从重处罚,具体应当以裁量标准为准,不赘述。
按日计罚
1、适用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注意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法》相较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适用情形,新增了无证排废气和建筑扬尘两种情形;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复查拒不改正的,若排污者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计罚;
③按日计罚虽然从罚款金额上提高了对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但该程序需要另行立案,程序相对复杂,无形中打击了环保部门适用的积极性,不利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亦无法解决制止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的“紧迫性”问题。
查封、扣押
1、适用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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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根据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的规定,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现场作出,因此解决了制止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的“紧迫性”问题,但仍然存在的问题的执法成本较高,查封、扣押与行政处罚一样,需要立案、审批、送达等程序,对于目前执法人员不足、经验较少的环保部门而言适用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关闭、行政拘留
优点:“斩草除根”
缺点:适用范围需有法律明确,不具有普适性,同时程序也比较复杂,且需报请政府或移送公安,需要两个单位共同配合完成,而且实践中往往是“持久战”,“拉锯战”,“战线”会拉到很长,有时“开战”前敌人就“自杀”了。
以上是由新法治整理的应对“牛皮癣”式违法者的部分措施,实践中各环保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执法,同时对于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程序虽然复杂,但若经常使用,优化审批等程序,也能起到“快速制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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