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新动向

来源:金杜研究院

文章摘要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下称“《意见》”)。同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7月4日,《人民法院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报道(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7/04/node_5.htm)。
最高法院的这一举措,将对包括矿产资源纠纷解决在内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产生重大影响。在此,金杜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特对相关信息进行独家整理与解读。
最高法院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概况
1、主要职责
(1)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2)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2、环境资源审判的历史
(1)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2)2013年6月,最高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解读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包括八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以及一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在王仕龙与刘俊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明确,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属于未生效合同。法院判令双方按照各自义务办理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积极促使合同生效,维护了采矿权市场交易秩序,也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原则。
另外八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及多种类型,如:废水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件;多方排污导致地下水污染的案件;公司将废弃物交由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个人运输并排放,个人擅自倾倒废弃物,致使河水污染的案件;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件等。并且,该等案件涉及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多个法律问题,如侵权主体、共同侵权、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侵权后果及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等。
《意见》解读
《意见》共分八个部分总计26条,涵盖了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及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内容。并且,《意见》明确了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以及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就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审理,《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
(2)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
(3)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4)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
(5)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以及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2、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2)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3)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4)妥善审理山林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
(5)妥当处理因同一环境资源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矛盾认定。
(6)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不断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3、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犯罪
(1)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2)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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