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如何维权?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小区公共绿地设计的初衷是改善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小区中也会出现个别住户侵占绿地的情况,如拔除绿地绿植自行种菜的,圈住公共绿地屯放个人物品的,将绿地破坏用于个人停车的,以上种种情形都会影响到小区的绿

小区公共绿地设计的初衷是改善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小区中也会出现个别住户侵占绿地的情况,如拔除绿地绿植自行种菜的,圈住公共绿地屯放个人物品的,将绿地破坏用于个人停车的,以上种种情形都会影响到小区的绿化环境。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这样的邻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业主权利呢?笔者为大家介绍此类情形下业主维权的方式和路径,供大家在实务中参酌。
01、小区内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处分,对于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本权利的主体仅限于业主本人,如基于承租关系享有房屋使用权的合法承租人等主体,则不具备法律上的上述权利。
02、各地地方性法规中对于侵占公共绿地行为的规定


根据上述各地方规定,公共绿地被侵占后提及管理主体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虽然有的地区未提及物业服务企业,但通说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应当起到一定的管理作用,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具体到北京地区,《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根据上述规定,聘有物业公司的小区物业公司是小区内绿地的管护责任人,在出现小区绿地被侵占的情形下,业主首先应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反馈,如小区设有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也可同步向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
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或者劝阻无效的情形下,业主或物业公司可以向当地的属地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反映。部分地区对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赋予了可进行警告与罚款的权利。以上救济均不能实现侵占人恢复原状的,则最终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03、诉讼方式维权
1.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的相关组织可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典型案例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黄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佳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2018)京01民终759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非某一业主专有。黄某将其房屋外侧业主共有的绿地浇筑混凝土,改变了地面原有形态,破坏了原貌,在客观上将业主共有的区域变成了自己专用的区域,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佳运园小区业委会作为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有权利要求黄某拆除构筑物,恢复原貌。”
另需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该类纠纷应当通过相关行政机构通过行政管理予以解决,以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予以驳回,典型案例如下: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丹东市铁成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8)辽0602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内容包括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依法予以处理。本案原告所述,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元宝区沙河镇街7*-*号楼正前方及两侧绿地上的围墙及混凝土桩,清理建筑材料,并恢复绿地原状。其请求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城市建成区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拥有职权。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洛阳市偃师区滨河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1)豫0307民初4196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小区南大门通道上面及两侧占用业主共有绿地309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恢复原规划绿地。……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对该类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原告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从法律法规的适用上来看,此类纠纷确实涉及到民事权利与行政监管的交叉范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存在矛盾冲突之处,笔者倾向于认为,如破坏侵占绿不涉及搭建违建等明显属于行政处理范畴等情形时,人民法院仍应当予以受理审查。
2.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前文提及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如基于承租关系享有房屋使用权的合法承租人等非业主主体,实际上不具备法律上的业主权利。虽然个别地区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及“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起诉讼,但对于类似表述主要针对侵权人侵害物业使用人本身的行为,对于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则“物业使用人”的身份并非适格主体。
业主可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典型案例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刘某等与陈某业主共有权纠纷(2018)京03民终1089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绿地为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宋某、刘某在公共绿地上建设绿篱围出半封闭空间并铺设石板路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于绿地的共有权及使用权,陈某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有权要求宋某、刘某拆除绿篱,并将绿地恢复原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陈某、朱某与刘某、黎某、吕某等相邻关系纠纷(2021)粤20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小区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部位,陈某、朱某为开设后门私自铲除并改动绿化带没有合法依据。刘某、黎某、吕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绿化带被改动有权提出异议,因该绿化带的改动影响到刘某等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人有权主张恢复原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孙某、朱某物权保护纠纷(2018)豫01民终409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问题为孙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朱某擅自在小区公共绿地上建造菜园,改变了小区的原有状态和布局,侵害了包括孙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对公共部位的共有和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故孙某作为相关权利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就孙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实体审理。”
需特别注意的是,除了具备业主身份以外,部分法院还要求侵占人的行为对起诉人构成直接利害关系,典型案例如下:
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耿某与万某业主共有权纠纷(2015)常民终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本案中,耿某所主张的万某的侵权行为系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而非侵害的耿某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万某侵占公共绿地但并不损害耿某的相邻权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耿某与万某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小区内尚有其他业主,只有小区的全体业主才有权决定万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耿某作为业主之一,无权以小区业主共有权受到侵害为由代表其他业主行使权利。综上,上诉人耿某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耿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此,如通过诉讼维权,起诉业主应当充分评估侵占人的侵占行为如何影响到本人的权益,如起诉业主与侵占人在小区中位置不接近,从现实考虑较难建立起直接联系的,则业主通过自行起诉的方式维权会存在一定的被驳回的风险,可优先选择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的方式进行维权,或诉诸小区内的业主组织,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出面进行诉讼。
3.物业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小区绿地被侵占的案例当中,业主行为属于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亦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如北京某住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开金恢复原状纠纷(2019)京0115民初89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某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某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故某物业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04、律师建议
结合此类案例的检索情况,小区绿地被侵占的救济方式多样,相较于启动诉讼程序,通过行政管理等途径进行救济,维权成本更为经济。在发生此类情形时,建议如下:
1.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如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绿地被侵占的现状。
2.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要求物业公司出面进行劝阻。
3.如本小区设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向其进行相关情况的反映,由其出面进行劝阻。
4.上述劝阻均不起效的,建议向街道办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5.业主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或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主体进行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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