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常常在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情节,丈夫对妻子吝啬,对婚外的第三者却出手大方;糟糠之妻在家勤勤恳恳,第三者在外光鲜亮丽;更有甚者,东窗事发时,丈夫生意失败,第三者抽身离开,原配却共同负债……
故事源于生活,生活中不乏诸如此类的“狗血”剧情。原配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蒙受感情上的巨大伤害,还要承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然而与影视剧中呈现的结果不同的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将经济上的损失降到最低。
No.1赠与财物的行为性质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财产、购买礼物赠与第三者、为第三者购买商品付款等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在处分其个人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实则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No.2此种财产处分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有违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第三者取得财物亦有违公序良俗。故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等行为应属无效。
No.3妻子能否要求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要求返还的主体是妻子,属于无过错方,故第三者获赠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
实践中关于返还受赠财产的全部还是一半略有争议。笔者认为,夫妻对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所有,并不是按份各占50%。丈夫的此种赠与行为,侵害的是其妻子对整个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第三者应全部予以返还。即便双方已经离婚,亦是待全部返还后,由其自行分配。
所以现实和影视剧还是不同的,影视剧为了美化主人公“任劳任怨”、“以德报怨”的良善品质,“浪子回头”也就“阖家欢乐”了。但在现实中,我们还是要为自己的未来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人财两空?妻子能否向第三者追回财产?
作者:殷郁兰来源:昶兴律师

前言 我们常常在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情节,丈夫对妻子吝啬,对婚外的第三者却出手大方;糟糠之妻在家勤勤恳恳,第三者在外光鲜亮丽;更有甚者,东窗事发时,丈夫生意失败,第三者抽身离开,原配却共同负债……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