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侵权案件中商务平台的责任评析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企业名称(字号或呼号)表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人、财、物的积极结果,可以大力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企业名称(字号或呼号)表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人、财、物的积极结果,可以大力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不少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故意实施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那么通过电商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作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通常权利人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时,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往往会以“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主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避风港原则”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原则”最早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扩大适用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该原则的制定的初衷是考虑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难以对大量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对商品信息侵权不知情,故通过“避风港原则”,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
“避风港原则”所及的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相关内容或行为构成侵权。
(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从该等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以后,立即删除链接或阻止他人访问。
然而,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逐步演化变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电商平台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在这些复杂的网络服务面前,法律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除了著作权之外,还可能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其他侵权责任,在这些潜在的侵权案件中,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究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共同侵权责任,它们又能否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被侵权人的通知规则,是否应该成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提起侵权责任的前置程序?“明知或者应知”的标准如何确定,何等情况下才算是尽到了注意义务?
在笔者看来,通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字号权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侵权人实施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首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是企业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准入证,无证经营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不管是实体经营还是网络经营,经营者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就要求经营者在进入电商平台时也需要提供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件。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核验登记信息的义务。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因此,通过最初的信息核验,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可以对入驻经营者的企业名称信息得到充分了解的,而通过定期的信息更新,更可以对商务平台上出现多家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经营者这一现象有所了解,如果此时作为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仍视而不见,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放任这种情形的存在,那么即使被侵权人未通知,作为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因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核义务,对入驻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笔者认为,“避风港原则”不应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绝对“避风港”,作为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主动负担起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共同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网络环境,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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