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不安心” 法院“来定心”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日常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债权人出具借款,借款人出具借条,“一手交钱,一手打条”借贷关系成立毫无异议,但如果附上一段“遥遥无期”的还款条件,该如何认定呢?

日常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债权人出具借款,借款人出具借条,“一手交钱,一手打条”借贷关系成立毫无异议,但如果附上一段“遥遥无期”的还款条件,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郑某借款16万元以解燃眉之急,郑某当即取款16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向郑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郑某现金16万元,还款日期不定,我的房屋什么时候拆迁,我什么时候还款。”
后经郑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还款,以房屋未拆迁,还款条件并未成就为由拒绝还款,昔日好友因此关系破裂,郑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到期债权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欠条中载明以房屋拆迁时为还款时间,该约定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而系约定最后的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主张被告还款。最终法院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郑某偿还借款16万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共同点都是成就条件不确定,且只有条件成就的时候才能实现行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达成目的的条件或期限既不能是完全确定,也不能是完全不确定,具有“射幸”性质。若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想借此“钻空子”,自以为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当他们沾沾自喜“逃避条件”已达成时,法律的审判已经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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