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昆明不动产登记落地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16年被誉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基层落实的关键之年。近日来,全国各地密集通告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实施时间。

前言
2016年被誉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基层落实的关键之年。近日来,全国各地密集通告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实施时间。2016年6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明确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停发旧证。
不动产登记法律大事记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实施;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之后青岛、重庆、徐州、泸州、南宁、荆州等共15个城市或其所辖市县开始试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公布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最新消息
日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有消息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年度专项督查台账,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协调,国土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结果报国务院,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或约谈问责。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导各地推进工作并配合做好专项督查。这也许是近日来,各地密集颁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在动因和现实要求。
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真的来了。为此,我们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关注一:不动产登记类型及登记范围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3.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
《条例》第五条规定共有10类不动产权利纳入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关注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原则”
1.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不动产实行“部门管理、条款分割”的原则,即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利分别在住建、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登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2.《条例》实施后,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将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局(中心)一个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办证环节,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
关注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程序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何操作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条例》第三章“登记程序”专章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及操作内容,其中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内容均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简政、便民的原则。
1.《条例》明确规定了共同申请和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的具体情形及内容。
2.《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简化了登记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当场书面告知”原则,未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3.《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4.《条例》第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查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条例》第十九条对不动产“实地查看”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条例》上述规定既有利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也让登记机关依法作为且有据可循,从而避免了各部门推诿和打太极的做法。
关注四:信息共享、信息查询与保护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1.登记信息共享
第一、国土资源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避免了管理上的重复与混乱。
第三、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2.信息查询与保护
第一、登记资料的查询人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第三、查询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关注五:昆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几个问题
1.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衔接问题
根据昆明市政府颁布《关于实施不动产同意登记的通告》明确规定:
2016年6月29日17:00起,市国土、住建、林业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登记业务;6月29日17:00前受理的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6月30日起,市、县(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2.新老证书问题
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市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办理的原土地、房屋、林权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因此,老百姓大可不必担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原有权利的影响。
3.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当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结语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确定近十年后,终于在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这是我国产权制度完善的又有一个里程碑。该项制度创设了不少新原则及机制,并进行了多地试点,但笔者预期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际工作中,仍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提供专业解读与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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