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网上争议解决等新型争议解决方式和审判模式的影响(上)

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文章摘要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于农历己亥年底开始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也给当事人通过传统形式的诉讼、仲裁等机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制造了很多障碍。当前,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纷纷发出紧急通知,取消近期开庭,暂停现场办公,以减少人员集中,助力疫情防范。这一状况促使社会公众对在线纠纷解决等远程办案机制的关注度日渐提升,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诉讼、网上仲裁和在线调解等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等新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电子诉讼的基本介绍
此次疫情的发生,恰遇最高人民法院从2019年底起在部分地区开展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该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即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在疫情中,人民群众对网上办案、“云上审理”的新型诉讼方式的需求日益增长,使得电子诉讼的概念比较快地从新鲜事物向公众常识的方向转化。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此时的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电子诉讼内容尚处于探索阶段。
为实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高效、便捷处理各类涉互联网纠纷,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输送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等战略目标,在中央统一部署和协调安排下,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杭州和北京、广州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规定互联网法院就依法管辖并受理的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系国家层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首次系统性地明确、规范电子诉讼的各环节和全流程。在司法实践中,各互联网法院积累了很多电子诉讼经验,形成比较成熟的电子诉讼模式。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其中有关规定为法院开展电子诉讼搭建起基本的制度框架。上述改革文件的出台,意味着电子诉讼模式要从互联网法院针对部分类型案件的探索,推广到各地区试点法院开展面向全案由的实践。
二、网上仲裁的基本介绍
相较于传统仲裁,网上仲裁是仲裁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仲裁方式,也是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主要方式。网上仲裁,是指仲裁立案、开庭、裁决等所有仲裁程序均通过网络进行的新型仲裁形式,具体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开庭、裁决等全部仲裁环节。网上仲裁遵从传统仲裁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等基本原则,兼具灵活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1](以下简称“《网上仲裁规则》”)进行的网上仲裁,是指“在常规仲裁架构内,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网络案件管理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等互联网技术资源来进行仲裁程序性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既具有传统仲裁的优势和特点,又具有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的高效快捷的特点。”[2]具体而言,网上仲裁受地理因素影响小、程序效率高,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费用等成本。
我国网上仲裁的实践始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于2000年12月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运用在线仲裁方式解决亚洲范围内域名抢注纠纷案。2005年,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时启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成为我国首家专门提供ODR服务的机构。贸仲于2009年发布了《网上仲裁规则》(2014年修订),正式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仲裁服务。贸仲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自成立以来,不断扩大纠纷解决的范围,从最初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解决中国域名争议,到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名义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新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不断积累了丰富的网上争议解决的经验。
此外,贸仲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网上仲裁提供设备、技术基础。贸仲于2019年正式启用网上立案系统,简便立案流程;首次实现三地同步远程视频连线庭审,提升以互联网技术手段服务当事人水平。
除贸仲外,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等仲裁机构也在网上仲裁领域涉足。广州仲裁会是国内较早开展网上仲裁平台实践的极少数仲裁机构之一,不仅制定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上仲裁专门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纠纷网上仲裁专门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上仲裁专门规则》[3]等具体规则,也具体开展了网上仲裁服务,推出在线仲裁办案系统和律师网上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立案、同类案件推送、开庭笔录等八大类服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平台随时查看案件办理进度。2015年9月,广州仲裁委牵头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160多家仲裁机构、电商企业等主体参与。
注释:
1.详见http://www.cietac.org.cn/index.php?m=Article&a=show&id=2744,最后访问时间2020-2-13.
2.参见http://www.cietac.org.cn/index.php?m=Article&a=show&id=2255,最后访问时间2020-2-13.
3.详见https://www.gzac.org/WEB_CN/GuideList.aspx?GuideType=0,最后访问时间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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