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温州最“脏”村书记诞生!满口脏话:打证明?先给2000块》的网帖在各大网络平台流传,网帖配有视频资料,主要反映了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沙园村万安家园业主想成立业主委员会,沙园村书记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盖章,并口出不当言辞,甚至直接开口索要2000块等情况。因为有图有真相,网帖发布后引起了舆论和群众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官方的高度关注和重视。8月15日,经龙湾区联合调查组调查取证,涉事书记王国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为温州警方和有关部门积极回应舆论和群众诉求,立即召开村民大会原则上同意万安家园成立业委会的申请,并运用法律武器果断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理的工作作风点赞。但我们注意到,有网友对涉事的王国强涉嫌强迫交易罪,感到费解——不过,侦查机关对王国强立案可能因其实施的其他公众未知的强迫交易犯罪事实或者有不为公众知晓的其他证据。因此本文对侦查机关立案的行为不妄自评价,仅仅借此探讨强迫交易罪“交易”中交易的主体和交易行为外在表征。
01
强迫交易罪立法演变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系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结果,原条文为: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了三种新的犯罪行为,即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该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3年提高到7年。l997年修改刑法时,对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其中包括强买强卖商品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犯罪行为。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发展中,对一些扰乱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看得还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是否需要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需要进一步探索。近年来,在工程招标、物品拍卖同业经营竞争和资产转让收购等领域,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多有发生,并已成为黑恶势力攫取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常用手段。这种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后盾的强迫交易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受到了刑法的规制。
02
交易的主体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从立法编制例题看,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同损害商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犯罪同在一节,也不难发现立法者认为本罪要保护的法益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本罪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益属性决定了本罪只能发生在正常的商业交易活动中,也决定了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参与者,其与被害人之间必须是一种相对的交易关系。即强迫交易中“强迫”只是手段,交易才是目的。反之,不以追求市场经济中的某种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例如具有一定职权(不论是国家公权力还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权力)的人员,利用其职权向相对人索要好处、报酬的,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03
交易的外在行为表征
不论是修正案八之前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还是修正之后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其表现形式都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从而达到强买强卖,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目的。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因此,刑法规定构成本罪还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将情节较轻的暴力和威胁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达到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总之,强迫交易罪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罪行的表现形式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促成自己与他人交易,或者阻止他人的正常交易,在危害后果上,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强迫式索贿非强迫交易,看看“隔壁老王”问题实质
作者:熊鑫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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