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裁定:生效超过六月,也可以“申请再审”的四种情形!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以下四种例外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不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限制: 1、有新的证据,足以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以下四种例外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不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限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解读:发生法律效力超过六个月后,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在生效六个月后申请再审,但不能超过发现之日起六个月。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解读:发生法律效力超过六个月后,知道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在生效六个月后申请再审,但不能超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解读:发生法律效力超过六个月后,出现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可以在生效六个月后申请再审,但不能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六个月。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读:发生法律效力超过六个月后,得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在生效六个月后申请再审,但不能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之日起六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必须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而不是申请人自己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需要提供生效的审判人员的有罪判决或纪律处分决定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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