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信息隐私保护专家共识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1.艾滋病患者信息的保护与披露问题 原则上患者信息属于患者的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1.艾滋病患者信息的保护与披露问题
原则上患者信息属于患者的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除外。对于艾滋病患者疾病相关信息保护的以下具体情形达成专家共识如下:
(1) 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艾滋病患者的疾病信息上报到有关机构并由此引发传染病防治活动,属于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不侵犯患者隐私权。
(2) 艾滋病患者所在单位不属于法定必须获知患者疾病信息的机构,医疗机构没有权利和义务向其告知患者的疾病信息。
(3) 艾滋病患者本人明确声明不得向其家属告知其疾病信息时,除本共识第(4)款所列情形外,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其隐私保护要求不予告知,但医疗机构并无义务为患者编造虚假的信息。
(4) 对于与艾滋病患者存在性关系者,医方应明确建议患者自行向其告知真实病情;如果与患者有性关系者向医方询问病情时,医方应告知其艾滋病真实病情,不受患者拒绝告知要求的约束。
2. 患者与其配偶之间的疾病信息隐私保护
患者本人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要将其部分或全部疾病信息向其配偶告知时(包括患者的目前诊断、既往病史、生育史、冶游史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医疗机构应予配合不予告知,但医疗机构并无义务为患者编造虚假的信息。
3. 人工流产患者隐私保护问题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人工流产,如患者本人书面要求自行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医疗机构不向其全部或部分亲属告知相关信息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相关信息进行隐私保护,不予告知。
(2)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人工流产,无论患者本人的意愿如何,医疗机构都应当向其监护人告知真实病情和取得其知情同意。
(3)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人工流产,患者本人拒绝提供信息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向其监护人告知病情和取意见时,应当尽量劝说患者提供有效信息。但如果此时出现必须进行医疗处置的紧急情况,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之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 体检者信息的隐私保护问题
(1) 对于健康服务类体检(包括体检者自行要求的体检或单位作为福利为职工组织的体检),无论体检费用由何方支付,体检机构都只应当向体检者本人提供体检取得的健康信息,体检机构没有权利和义务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向体检者的所在单位、亲属、朋友提供健康信息。如果体检报告因故需由单位代领或他人代领,体检机构应以密封函件形式交予代领人。
(2) 对于健康审查类体检(包括入职体检、参军体检、出国体检等并非基于体检者本人健康需求而是为有关机构审查体检者身体状况的需求而进行的体检),体检机构可以向需求机构提供体检者健康信息。体检者本人是否可以从体检机构直接获得其信息依据有关各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决定。
(3) 体检者本人对其所进行的体检是健康服务类体检还是健康审查类体检存有疑义时,应暂停发布体检报告,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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