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于深圳宝能城市公馆的劳斯莱斯车主与宾利车主抢占停车位纠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社会公众对事件主人公特殊身份的关注外,该事件背后反映的现实问题却是,即便是中国一线城市的高档小区,“停车难”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当下中国城市居民的车位紧张问题可见一斑。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上的车辆保有量是逐年的增加。小区的停车位也是日趋紧张。小区内的车辆日益增多,车库早已解决不了小区停车问题,越来越多的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那么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呢?是开发商?还是小区业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情况,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情况是经过规划的车位。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换言之,尽管《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车位的归属,但是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在小区道路上有规划的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未经规划审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架空层、屋顶等区域增设停车位的情况较为常见。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完全承继了《物权法》关于停车位归属问题的认定规则,采取简单的两分法,区分车位性质是规划车位还是规划外增设车位,并据此确定不同的权属认定规则。
小区车位究竟归属谁?
作者:邓晓桃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近期,发生于深圳宝能城市公馆的劳斯莱斯车主与宾利车主抢占停车位纠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