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那张印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长蔡大人和工信部长苗大人鲜红签名的两部局第5号令在微信圈微博圈迅速点起了一把大火,先是有人跳脚大叫狼来啦:“自媒体行业即将地震”!让各位痴迷自媒体的潮人心惊肉跳了一大把;然后又有很多人赶紧出来灭火,说:不不不,这完全是过度解读,要冷静,“3月10日不是末日!”那大哥你告诉我,这究竟怎么回事嘛?
其实我也是来灭火的热心消防员。
热辣出炉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二条对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的界定如下: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这条规定本身并不足以让人茶饭不思,但如果很自发地把它和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及第八条应当具备的种种条件(诸如法人、专业编辑、工作场所等等)联系起来,再发挥点也许不恰当的创造性联想就会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条就说了:“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准确地说,这紧箍咒是拿来箍紧网络出版者和准备成为网络出版者的那些人的脑壳,并非你们这些数十万计的内容生产者。
此刻肯定有路人甲不高兴了,甲说:
嘿嘿,当然不是说你自作多情。网络技术的发达降低了出版的门槛,无需印制在实体纸本之上、不要传统的发行渠道、传播方式便捷这些网络出版的主要特征的确很容易模糊网络内容生产者与出版者的边界。然而在伟大的祖国,一方面由于在国外大行其道的个人出版(无论线上线下)根本行不通,另一方面由于不擅长迅速接受并应对新技术的管理老爷们脑子拐弯速度不够快,今天官方定义下的网络出版物其实所指的还就是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在网络上传播并可以下载、保存等形式完成发行的数字化(电子)图书、期刊、资料汇编、游戏、地图、图片等等。
所以,微信公众号的内容是否确属网络出版物其实还有待正式厘清——因为它既有上述所谓网络出版物的特征,又显然兼有博客、微博、朋友圈或非死不可、推特等“即时发布的网络信息”的胎记,这是只典型的蝙蝠呀(谢谢不杀之恩这句用这里合适吗?)。从这个层面来说,真正要发愁的是那些没拿到网络出版许可证的电子书商,还有Appstore里部分涉及出版物规定的应用——特别是像中产爱看的《经济学人》或者美妞们丢不下的《elle》这类有大量购买下载使用者的报刊杂志app和手机游戏app。新规定说歪果仁不能在中国搞网络出版,这些内容都是外国公司生产,而苹果还是美国公司——这是番茄都知道的,人艰不拆!
借鉴传统出版经验,出版者负责出版物的编辑、设计、制作、发行,并首先为其影响负责。在网络出版语境下,以微信公众号为例,编辑、设计和制作也许内容生产者可以一肩挑去,但公众号的传播或言“准发行”的渠道完全掌握在腾讯手里。这等于说,有啥事,得先找马化腾和他的马仔,哈哈……因此,直白地说,在新规定目前这个框架里,微信平台或腾讯才是它要管的出版者,没你们其他人啥事!
但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消防员,我还是得说,见惯了开放小区拆围墙这种拍脑袋意见和建议的事,说不定哪天出台一个更新的实施细则,一古脑儿把神马微信公众号都装到出版物那个箩筐里,把每天喜洋洋发公号的阁下您也奉为出版者……啊,那我就只好恭喜了。Nothing’s impossible!
3月10日后我们还能不能愉快地发公众号了?
作者:姜白来源:丰国律师

几天前,那张印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长蔡大人和工信部长苗大人鲜红签名的两部局第5号令在微信圈微博圈迅速点起了一把大火,先是有人跳脚大叫狼来啦:“自媒体行业即将地震”!